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旅遊活動、鄉村旅遊產業發展、服務保障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鄉村旅遊活動,是指以鄉村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為基礎的觀光、度假、休閑、娛樂、考察和體驗活動。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綜合協調機制,定期研究鄉村旅遊,組織制定促進鄉村旅遊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鄉村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鄉村旅遊的資源保護、產業發展、秩序管理和糾紛解決工作。依法設立的鄉村旅遊機構負責相關服務的管理。
第四條市和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遊發展的統籌協調和旅遊監督管理。
市、縣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統計、綜合行政執法、大數據開發與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旅遊相關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鄉村旅遊;依法建設和管理鄉村旅遊設施;加強自治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監督管理和糾紛處理工作。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因地制宜地利用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資源發展鄉村旅遊。
村民會議可以將文明管理和秩序維護納入村規民約。
監督委員會應當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履行職責,依法監督鄉村旅遊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文化、廣播影視旅遊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行業協會的支持和指導,促進其發揮作用。
鄉村旅遊行業協會應當提高服務能力,開展教育宣傳、業務咨詢、信息交流、專業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加強與相關行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參與行業政策制定、信用體系建設、市場信息發布、旅遊產品推廣等活動。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以環太湖休閑、西部自然生態、東部水鄉民俗鄉村旅遊為重點,推進鄉村旅遊精品化、特色化、集聚化發展,推進全域旅遊。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鄉村旅遊與保護生態環境相協調的原則,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鄉村旅遊專項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新建、改建、擴建鄉村旅遊項目應當符合鄉村旅遊專項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播影視旅遊等相關部門,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鄉村旅遊地方標準,指導鄉村旅遊經營者按照標準提供服務。
鼓勵鄉村旅遊行業協會和經營者依法制定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世界鄉村旅遊大會等平臺,開展交流研討、形象宣傳、產品推介等活動,提升本市鄉村旅遊的品質和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專業機構開展鄉村旅遊發展研究。
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旅遊業與農業、文化、科技、體育等產業融合,支持發展鄉村旅遊新型產業和業態。
鼓勵依托特色小鎮、特色村落、太湖港灣、桑吉魚塘、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絲綢、茶葉、瓷器、湖筆、酒竹等旅遊資源,開發特色旅遊項目和產品。
鼓勵挖掘和利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農耕文化、農耕民俗等旅遊資源,發展鄉村旅遊產業。
第十壹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及其周邊的旅遊資源,指導鄉村旅遊行業協會和經營者設計、開發和推廣鄉村旅遊線路。
鼓勵鄉村旅遊經營者加強跨區域、跨業態合作,開發和推廣鄉村旅遊線路,組織相關旅遊活動。
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鄉村旅遊投資的政策措施,鼓勵、引導和規範工商資本開發鄉村旅遊項目,引領鄉村旅遊高質量發展;鼓勵和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投資鄉村旅遊項目。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工商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開發經營當地旅遊資源。
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按照促進民宿(農家樂)發展的原則,制定民宿(農家樂)管理辦法。
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規範民宿(農家樂)等級評定,建立退出機制,支持精品民宿(農家樂)發展。
第十四條鼓勵建設休閑農場、休閑農莊等鄉村旅遊項目,開展果蔬采摘、產品展示、科普教育、農事體驗等活動。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優先保障符合投資、產值、就業和產業規模要求的休閑農業項目建設用地。
鄉村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建設和使用休閑農業設施。
第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美麗鄉村建設成果,完善旅遊設施,挖掘旅遊資源,根據實際情況推進風景鄉村建設。
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專業機構經營風景名勝村的,應當對委托的集體資產、經營期限和利益分配等進行約定。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播影視旅遊等相關部門制定並推廣風景名勝村委托管理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六條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監督采購代理機構及時有效地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根據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民宿(農家樂)、休閑農場等鄉村旅遊經營者將被確定為政府采購的入圍供應商。
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工會組織委托具備條件的民宿(農家樂)、休閑農莊等鄉村旅遊經營者提供交通、住宿、會議、職工療養等服務。
第十七條鼓勵挖掘、生產和銷售具有地方特色的農副產品、工藝品、文化創意產品,支持建立農副產品交易市場、專賣店、農村電子商務等平臺,促進旅遊購物。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鄉村旅遊發展的實際需要,推進鄉村道路、旅遊綠道、遊客集散(換乘)中心、交通旅遊站點、停車場、充電樁、公共廁所等旅遊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市、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遊發展的實際需要,有計劃地在鄉村旅遊產業集聚區、景區、風景村開通旅遊客運專線或者旅遊大巴,滿足遊客的交通需求。
第十九條市、區縣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浙江省關於保證“最多跑壹次”的改革規定,為鄉村旅遊經營者辦理證照提供便利服務。
市、區縣衛生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遊發展的實際需要,完善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合理布局急救站點,為遊客提供及時的醫療急救服務;聯合紅十字會,普及和培訓急救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預留土地空間,每年安排壹定的鄉村旅遊項目用地指標。通過全區土地綜合整治,與節約掛鉤的建設用地要安排壹定的用地指標,用於發展鄉村旅遊。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省低丘緩坡和生態“坡地村鎮”開發利用政策,采取點狀布局、垂直開發、差別供地等方式,為鄉村旅遊項目提供用地。
鼓勵依法利用分散的農村建設用地、閑置宅基地、閑置農房和廢棄礦山開發鄉村旅遊項目。
第二十壹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加強資金統籌,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支持鄉村旅遊發展。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應主要用於鄉村旅遊發展。
鼓勵和支持金融保險機構為鄉村旅遊發展提供融資和保險產品及服務。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鄉村旅遊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的激勵措施,對為鄉村旅遊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帶頭人、高層次人才和企業家給予獎勵;符合條件的鄉村旅遊人才將納入南太湖系列人才工程。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與鄉村旅遊經營者合作,培養實用型鄉村旅遊專業人才。
鄉村旅遊行業協會和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的服務技能培訓,提升鄉村旅遊專業人員的服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遊納入智慧城市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鄉村旅遊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旅遊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拓展服務功能,提供信息咨詢、糾紛解決、信用評價等旅遊服務。
第二十四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播電影、旅遊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鄉村旅遊標誌地方標準。
支持和引導鄉村旅遊產業集聚區、景區和風景村按照當地標準設置標誌。
第二十五條鄉村旅遊項目中特種設備的使用、檢驗、檢測和安全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對水上漂流、滑草、船臺、玻璃棧道(橋)等具有壹定風險的鄉村旅遊項目的管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鄉村旅遊產業集群、景區、風景名勝村應當完善消費維權網絡和咨詢服務、調查、調解等工作機制,及時解決旅遊消費糾紛。
有條件的鄉村旅遊產業集聚區、景區和風景名勝村可以建立消費維權先行賠付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鄉村旅遊消費維權調解誌願者隊伍。
第二十七條旅遊資源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公告、設立安全警示標誌等形式,提醒旅遊者註意防範風險。
鄉村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以明示方式提前向旅遊者說明或者警示,確保旅遊安全。
鄉村旅遊者不得組織或者實施違反安全警示規定的旅遊活動。事故造成搶救費用的,旅遊活動組織者和其他被搶救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
第二十八條鄉村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明碼標價,並事先向旅遊者說明計價單位和方式。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鄉村旅遊信用體系建設,采集整合鄉村旅遊信用信息,依法納入信用湖州信息系統。
市、區縣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遊經營者的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對有不良信息的經營者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市、區縣文化廣播影視旅遊部門應當落實國家關於不文明旅遊記錄的規定,倡導文明旅遊。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鄉村旅遊經營者未依法明碼標價或者未事先向旅遊者說明計價單位和方式的,由市和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旅遊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65438年6月+10月+2020年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