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環境法的目的是調整人與自然的矛盾,促進公眾的利益。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和人民內部矛盾是什麽範疇...包括社會關系的和諧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積極發展經濟和調整結構,以發展促就業,擴大就業規模。...
問題三:環境法調整人與自然矛盾的範圍是什麽?網絡上的愛情不穩定。。而且作為壹個男生,我知道網上很多男生對女生的想法都不是很純粹。。他可以很體貼很深情的告訴妳,但他可能在屏幕的另壹邊戴著另壹個面具。。
和同學好好相處,好好學習,多鍛煉。這樣可以放松心情。
還有,那個男生和別的女生有壹腿。從這方面,妳應該能看出他的壹些輕浮。。或許,如果妳以後有什麽發展,他可能還會和別人玩。。
妳受得了嗎?
好好學習。。真正對妳好的人是妳的父母。。
問題4:1的環境中。壹日之內所經歷的,在環境法中屬於“環境”的範疇?2.給A帶來不快的環境問題有哪些?5.環境法中“環境”的自然因素。所以在這個問題中,除了汽車和家具的氣味之外,應該和自然因素有關,可以看作是壹個環境範疇,包括光汙染和噪音汙染(兩者都是特殊的能源汙染)。
骯臟的河流和多雲的天氣是次要的環境問題。餐廳的臭也是次生環境問題,屬於環境汙染。下午開會的噪音,晚上小區的歌舞噪音和光汙染也是次生環境問題,屬於環境汙染問題。自然美的破壞雖然是人為的破壞,但不會影響人類的生產生活,也不是顯著的不利變化,所以不應該認為是環境問題。
問題5:環境法包括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下列哪壹項屬於環境保護法?其實上述法律都涉及到了環境保護法的範圍,所以妳可以說都屬於這個範圍,但同時也有壹部分可以劃分到其他部門法中,所以很難進行嚴格的區分,比如土地管理法,目前主要劃分到經濟法中。
傳承是這樣的。a的兒子是代位繼承,其他的應該繼承。都屬於第壹順序繼承人。
問題6:環境法與刑法的關系應該處於同壹法律地位。在我國,憲法是根本法,而刑法、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和環境法屬於我國的基本法。
另外註意,環境法中關於犯罪、刑事責任、雞刑的規定屬於附屬刑法的範疇,當然是廣義的刑法。
問題7:民法與環境和資源保護法的關系。5分第壹,民法和環保法是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
民法屬於私法,以民商事關系為目的。很難按照傳統的公法和私法對環境保護法進行分類,因為環境必然涉及公共利益,有很多行政和法律制度,但也涉及壹些民事範疇,比如環境汙染侵權的訴訟時效,從這個角度來看就有私法的內容。而且就責任人而言,基友的民事侵權責任也有行政責任。所以很難從公法或者私法劃分的角度給他下定義,所以有人認為應該把環境保護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歸為社會法這壹單獨的類型。就目前而言,環境保護法要麽被置於經濟法的忠誠之下,要麽被置於獨立的地位。
其次,就民法與環境保護法的重疊部分,即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而言,環境保護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主要體現在:1。在訴訟時效制度上,應適用《環境法》第42條三年訴訟時效的特別法。2.環境侵權責任為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除原告對被告所受損害承擔舉證責任外,被告對包括因果關系在內的其他部分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在《侵權責任法》和《環境保護法》都有規定的情況下,壹般應該用《環境保護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或者民法的其他規定。
第三,立法目的不同。環保法更側重於公益,民法更側重於私權保護。
因此,可以說民法和侵權責任法屬於不同的法律範疇,立法目的不同,因此制度設計也不同。當然,它們之間的重疊屬於壹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
為方便起見,可以用壹句話來概括:它們是不同性質的法律,但就它們的重疊部分而言,它們處於壹般與特殊的關系。
問題8:環境法的國際問題雖然環境法壹般指“國內環境法”,是相對於國際法的壹個範疇,但隨著環境問題的全球化和國際化,環境法作為壹國的國內法,不可避免地受到國際法的影響。因為環境問題是所有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所以環境保護的對象是指人類賴以生存的整個地球環境。因為汙染是不受國界限制的,遷徙動物的保護需要有關國家的共同努力,壹個國家、壹個地區的生態破壞必然會波及周邊國家和地區;因為公海、南極圈、北極圈、外太空等人類公地的保護需要世界各國的合作;因此,近幾十年來,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發展迅速。主要途徑有:①雙邊合作,如鄰國之間簽訂保護邊境水域及其魚類資源、防止汙染和自然災害的協定,非鄰國之間簽訂環境保護合作協定。②區域合作,主要通過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洲國家、非洲國家)和區域性國際公約的簽訂(如1974的《丹麥、芬蘭、挪威、瑞典環境保護公約》和1967的《非洲植物檢疫公約》)。(3)非區域性多邊合作主要通過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開展,簽署國際公約(如12年5月、1969年5月生效的《國際防止海洋石油汙染公約》和1975年5月生效的《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世界各地簽署了許多關於環境保護的雙邊和多邊國際協定、公約和議定書。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除了遵循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外,也提出了壹些新的問題和原則。環境保護國際法已成為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環境法已經成為國際法的壹個新分支。環境法是壹個新的法律部門。雖然環境立法在壹些國家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但在大多數國家仍然是零散的、不完整的。許多國家正在加強環境立法。環境法的系統理論也需要進壹步完善。
問題9:環境法術語解釋什麽是自然環境,自然環境可以分為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自然環境是社會環境的基礎,社會環境是自然環境的發展。自然環境是人們周圍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如大氣、水、植物、動物、土壤、巖石和礦物、太陽輻射等。這些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這些因素通常分為五個自然圈:大氣圈、水圈、生物圈、土壤圈和巖石圈。人類是自然的產物,人類的活動影響著自然環境。
自然環境根據人類對它們的影響程度和它們目前保存下來的結構形式和能量平衡,可分為原生環境和次生環境。前者受人類影響較小,這裏物質的交換、遷移和轉化,能量和信息的傳遞,物種的進化,基本都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比如壹些原始森林區、人跡罕至的沙漠、苔原區、海洋中心區,都是原生環境。隨著人類活動的不斷擴大,原生環境正在萎縮。次生環境是指在人類活動的影響下,物質、能量、信息傳遞的交換、遷移和轉化發生重大變化的環境,如耕地、種植園、城市、工業區等。雖然它們在景觀和功能上發生了變化,但其發展演變的規律仍然受到自然規律的制約,因此仍然屬於自然循環的範疇。人類改造原有的環境,以滿足人類的需求,促進人類的經濟文化發展。比如在黃河下遊築堤,控制河水泛濫,開墾農田,會使華北平原的次生環境比原來好。但如果在生產過程中不註意環境中的物質和能量平衡,次生環境質量就會惡化,給人類帶來危害。
自然環境是指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條件的總和。自然環境不等於自然,而是自然的特殊部分,是指直接和間接影響人類社會的那些自然條件的總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越來越多的自然條件會作用於社會,自然環境的範圍會逐漸擴大。但由於人類生活在有限的空間內,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不可能擴展到整個自然界。
生態環境和自然環境是兩個含義非常相近的概念,有時人們會把它們混為壹談,但嚴格來說,生態環境並不等同於自然環境。自然環境的外延比較廣,各種自然因素的整體都可以說是自然環境,但只有具有壹定生態關系的整體系統才能稱為生態環境。僅由非生物因素構成的整體可以稱為自然環境,但不能稱為生態環境。從這個意義上說,生態環境只是自然環境的壹種,兩者具有包容關系。自然環境包括人類賴以生存的壹定的生態環境、生物環境和地下資源環境。環境法中的自然環境是指大氣、水、土壤、太陽輻射、生物等對人類生存和發展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自然物質和能量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