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精神病人的侵權行為是否由監護人承擔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經法院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實施民事侵權行為,有自己財產的,先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作為監護人的除外。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
2.但是,精神病人的犯罪是根據情況處理的:
(1)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犯罪,承擔與普通人同等的刑事責任。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但仍需負刑事責任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經法定程序認定精神病人犯罪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但是,如果他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並且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由法院作出是否對他強制醫療的決定,由公安機關送他強制醫療,直到他不再有人身危險為止。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6.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識別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是由人體內外各種有害因素引起大腦功能障礙,導致知覺、意識、情感、思維、行為、智力等障礙的壹類疾病。表現為精神狀態異常,出現各種精神癥狀。如對時間、地點、人物的錯誤判斷;不知道自己的精神活動或物質存在;感覺自己的言語思維和行為不是自己主導而是外力主導;客觀現實中什麽都沒有,只是患者感知到了;有病,錯誤的判斷和推理,所以是不符合事實的錯誤想法,但患者堅信這是個人經歷和經驗無法糾正的,對周圍的壹切漠不關心,不在乎。
1.病因:壹般認為精神疾病是由“刺激”引起的。事實上,直到今天,精神病學研究仍然認為,大多數精神疾病都是病因不明的疾病。當然,也有部分精神病人在發病前遇到過不愉快的事情,但更多的是與患者的內因密切相關。生活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挫折和困難,但患精神疾病的人只是少數,有些患者在患病前沒有精神刺激。所以精神刺激只是誘因,不是原因。相反,神經癥壹般是由現實或童年創傷性心理致病因素引起的。
2.分類:說到精神疾病,人們總是認為精神疾病有兩種,分別是民事和軍事。事實上,最常見的精神疾病是精神分裂癥和情感障礙。
3.臨床表現:精神疾病患者不知道自己精神狀態異常,所以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疾病,不主動就醫,甚至拒絕就診;精神疾病的行為改變有時會超出社會可接受的限度,比如無故眨眼、做鬼臉、吃壹些不能吃的東西:肥皂、汙水等。行為無法理解,不知道動機是什麽;
4.治療:以心理治療為主,輔以心理治療。藥物包括:抗精神病藥物(如氟哌啶醇、硫噠嗪、氯丙嗪、利培酮、奮乃靜、舒必利、氯氮平、阿立哌唑、奇偉等。);抗抑郁藥(百憂解、賽樂特、嗎氯貝胺、馬普替林、丙咪嗪、氯米帕明、阿米替林、多豆平);抗躁狂藥(碳酸鋰、卡馬西平)抗焦慮藥(地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侖等。).
以上是精神病人侵權是否由監護人承擔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可以看出,雖然精神病人的種類很多,但是在特定情況下,監護人需要對精神病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部分責任。有問題可以來法網官網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八條*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