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婚姻法》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對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因受脅迫而要求取消婚姻的人只能是受脅迫的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這裏的“壹年”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如果在壹年內沒有提出取消婚姻的請求,索賠權將永久消失。
2.什麽情況屬於無效婚姻?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未到結婚年齡。雖然結婚時婚姻無效,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準備離婚,協議還是訴訟?
離婚有協議和訴訟兩種方式,各有特點,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
壹、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好處是省時省錢。壹般來說,如果材料齊全,半小時左右就可以辦完離婚手續。但是協議離婚的要求比較嚴格。協議離婚必須夫妻雙方對離婚的含義、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壹致。如果雙方在上述任何壹個問題上無法達成壹致,只能選擇訴訟離婚。因此,在協議離婚登記之前,雙方應簽署書面離婚協議。
二、訴訟離婚
夫妻壹方提出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用等問題未達成協議的,離婚訴訟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離婚相對來說比較費時費力,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則是必經的壹步。4.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麽?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同意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為:1。申請離婚的雙方應自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壹方提出的離婚請求。
2.申請離婚雙方已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雙方要求離婚,但未就子女撫養、對壹方配偶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未約定離婚的情形,壹方或者雙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5.現役軍人離婚怎麽辦?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裏的重大過失是指軍事方面的下列情況之壹: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非軍人壹方提出離婚,軍人壹方不同意,軍人壹方沒有重大過錯的,不予判決離婚。軍方提出離婚沒有任何限制。
6.什麽情況下男方不應該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壹年內,不得提出離婚。”
但《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也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壹年內,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也就是說,雖然法律限制了男方在女方懷孕生育後壹定期限內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以接受男方的離婚請求。這裏,關鍵是看哪些情況是“真正必要的”,而沒有這個限制。從審判實踐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來看,“確有必要”的情形目前是壹種
壹般指女方因通奸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後或者女方生育後壹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此外,女方生育後壹年內,男方仍不能提出離婚。從立法精神上講,從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生育後壹年內起訴離婚的權利,既是為了寶寶的正常發育,也是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7.夫妻無民事行為如何離婚?
1.夫妻壹方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提起離婚訴訟。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壹方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是自願的。由此可以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不能協議離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的其他親屬不能在離婚協議中代表他。本案中,夫妻壹方無民事行為能力,向婚姻登記部門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部門不予受理,應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親屬必須首先確定法定代理人代表他們。法定代表人範圍:父母、成年子女、有撫養關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在上述範圍內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按照民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法確定法定代理人。
三、這類離婚訴訟,可以協議結案。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壹方法定代理人可以與另壹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以直接結案。
8.夫妻壹方失蹤怎麽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年下落不明的,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法院壹般如何認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不成的,認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
壹是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5.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壹方因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因強奸、通奸、婚外性行為或者其他直接、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而不能原諒的行為。
10.分居兩年後婚姻可以自動解除嗎?
只有通過離婚登記或法院判決或調解才能解除婚姻。分居,無論多久,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訴訟中,調解不成的,應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這壹規定不能適用於沒有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人。
11.如何確定夫妻同債?
夫妻* * *欠債有三種情況:
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為夫妻* * *背負生活債務;
第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壹般按夫妻同債處理,但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壹方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
三、壹方婚前個人債務,壹般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壹方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所有。
個人債務是壹方所欠的私人借款,不屬於用於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同壹債務,應由個人清償。另外,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賭債屬於違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不想還賭債,可以不還。
12,個人財產會因為婚姻延續而轉化為* * *財產?
過去規定,生活資料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四年,房屋等生產資料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八年,但這壹規定不符合物權法原則。有些網友只看到過去司法解釋的規定,理解上有不清楚的地方。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否定1993司法解釋。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的延續而轉化為* * *財產,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
13.雙方都想要房子怎麽辦?
房子是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尤其是近幾年房價飆升,房子顯得尤為重要。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子,法院壹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誰來撫養這個孩子?壹般情況下,孩子由誰撫養,房子判給誰的可能性比較大;
照顧好無辜的壹方。如果對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不良嗜好,即重婚、同居、暴力、遺棄或者有其他嚴重過錯的,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
如果雙方條件相同,沒有子女,法院也可以采用競價的方式解決房屋的歸屬問題,即房屋判給出價最高者,另壹方獲得折扣。
14.什麽情況下孩子會和父母住在壹起?
1歲及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與父母同住;
2.如果父母有下列任何壹種情況,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更有可能與父母壹起生活:
已經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孩子和他們生活在壹起時間長了,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
沒有別的孩子,但父親有別的孩子;
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父親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隨子女生活。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壹致,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但子女已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母親照顧孫輩;
十歲以上的孩子選擇和媽媽壹起生活。
15.什麽情況下孩子會和父母住在壹起?
1、兩歲以下兒童,母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且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不履行撫養義務,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由於其他原因,孩子們確實不能和父母住在壹起。
2、子女不滿兩歲,雙方同意子女隨父生活,且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更有可能隨父親生活:
已經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孩子和他們生活在壹起時間長了,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
沒有其他孩子,但母親有其他孩子;
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父母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隨子女生活。
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 * *,但子女已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父親照顧孫輩;
十歲以上的孩子選擇和父親壹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