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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有哪些新規定?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2月9日發布公告。1年3月至2022年6月30日,符合相關規定的居民個人,需要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2021。3月1至3月15期間辦理的納稅人,可在2月16之後登錄“個人所得稅”App進行預約;3月16至6月30日,無需預約。稅務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是計算2021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總賬,多退少補。

個人收藏碼可以繼續正常使用。

3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服務管理的通知》將正式實施。中國支付清算協會2月22日明確宣布,3月1後,個人收單代碼可繼續使用,功能不變。同時設置了新的“個人業務回執碼”,用戶可以自由選擇使用。在支付清算協會宣布之後,微信和支付寶也宣布,3月1之後,個人收款碼可以繼續正常使用。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範圍擴大至全國。

2月21日,銀監會發布《關於擴大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範圍的通知》。自2022年3月起,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擴大至全國。在原有6家試點公司的基礎上,允許養老保險公司參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產品設計分為積累期和收集期兩個階段,收集期不得短於10年。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擴大試點範圍,將使更多消費者接觸到具有較強養老功能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進壹步引導和培育養老金融消費理念;有利於推動試點保險公司深入探索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經驗,促進和規範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養老保障需求。

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將擴大至“十地十機構”

銀監會2月25日發布《關於擴大養老金融產品試點範圍的通知》,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養老金融產品試點範圍由“四地四機構”擴大至“十地十機構”。試點地區擴大到“北京、沈陽、長春、上海、武漢、廣州、重慶、成都、青島、深圳”。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養老金融產品試點開展以來,總體運行平穩,市場反響積極,開局良好,為豐富商業養老金融產品、滿足人民多樣化養老需求發揮了積極作用。

打擊新的非法集資

2月2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於3月1日起施行。修改完善原司法解釋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

修改後的解釋增加了點對點借貸、虛擬貨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方式,同時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了“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養老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貨幣交易、養老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了依據。

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不得用於證券投資。

央行、外匯局10月29日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3月29日起實施。通知規定,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當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境內保險項下和境外貸款項下的證券投資和境外債務償還,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轉移資金或投資股權等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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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調整

近日,財政部等八部門發布公告,自2022年3月1起,優化調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此次調整,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9版)》的基礎上,新增了滑雪裝備、家用洗碗機、番茄汁等近年來消費需求旺盛的29項商品。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於3月1日生效。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四部門聯合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於3月1日生效。明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等幹預信息呈現;不得利用算法誘導未成年人沈迷網絡;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對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民事訴訟可以在網上進行。

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網上運行規則》,自3月1日起施行。提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合法、自願、合理的原則,將訴訟、調解環節由線上變更為線下或者由線下變更為線上;人民法院網上運行模式支持部分參與人線上線下參與訴訟、調解等活動。線下辦理訴訟、調解活動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相關案件材料制作成電子檔案,上傳至智慧法院相關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醫療機構的檢查結果將實現國家互認。

近日,國家衛健委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管理辦法》,於3月1日起施行。明確提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的原則開展檢查結果互認。同時明確了互認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復檢的具體條件,要求醫務人員加強醫患溝通。檢驗項目互不認可的,應當作出說明,並充分告知復檢的目的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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