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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葫蘆島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土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林業、水利、農村經濟發展、民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壹章總則

第條為了規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行為,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遼寧省中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拆遷需要補償安置的。

第三條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跡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是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縣-

第二章拆遷資質和程序管理

第七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房屋拆遷。

第八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證書;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渣土拆除現狀規劃圖;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證書;

(五)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的意見;

(六)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拆遷範圍、戶數、期限、實施步驟、補償方式、安置房屋的計算方案和來源、展開圖、位置和安置時間等。);

(七)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八)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監理申請的受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信息。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繪畫;塗改、偽造、轉讓、出租、出借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第十條拆遷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停工通知書》和《停工通知書》;應當送達有關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暫停通知書應當載明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壹年。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暫停期間,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出售、出租、分割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審批;

(二)居民的常住戶口,如搬遷、建立等。;

(三)頒發營業執照;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及審批;

(五)企業改制、出售、租賃、承包、兼並等。

第十壹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公告拆遷人、委托拆遷單位、拆遷範圍、搬遷期限、水、電、天然氣、供熱等情況。在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搬遷期間,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文化、教育、郵政、電信、供電、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理權限及時辦理搬遷、變更等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期限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三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或者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有與所承擔的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等管理人員。

(四)實施房屋拆遷的人員,經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專業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並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拆遷上崗證》;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拆遷人應當與受委托的拆遷單位簽訂拆遷合同,並將拆遷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受委托拆遷單位應當在委托合同範圍內履行職責,並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

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約定拆遷補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需要約定的內容。

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約定調換房間。房屋的位置、面積、產權調換的差價、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數額和支付期限、原承租人的安置以及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有拆遷資金和安置用房。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存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並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簽訂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明確廖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程序和違反協議的法律責任。

居民提供的安置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安置房:

(壹)不符合國家房屋質量安全標準的;

(二)不具備合法產權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三)房屋無直射采光,有異形房間。

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居住在拆遷範圍以外的,其代理人和房屋使用人負責通知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屬於空置房屋的,由拆遷人負責公告。

規定搬遷期限屆滿無法通知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拆遷人應當做好被拆遷房屋的勘測記錄,向公正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和補償保證金,並對房屋使用人提出臨時安置方案。經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後,可以先行拆遷。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當事人壹方拒絕協商補償安置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或者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辦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正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壹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和文物的房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拆遷期限內,房屋拆遷權的轉讓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並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變更後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

房屋拆遷權轉讓人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規定的相關義務的,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將轉讓情況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實施房屋拆遷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拆遷施工許可證》,並制定房屋拆遷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和保管拆遷檔案,並在拆遷完畢後30日內,將拆遷檔案移交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整理、保管拆遷檔案,並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管理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十六條拆遷具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主要以貨幣補償的形式進行,也可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七條被拆除房屋的用途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設計用途確定;如有異議,以房產登記卡記載的設計用途為準確定。

房屋拆遷前,正在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壹致的,房產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書。

第二十八條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程度、建築結構、拆遷時間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其中,市、縣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委員會)根據上壹年度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結合供求、環境變化等因素,確定不同地段、不同結構、不同類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價格,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根據估價委員會的估價結果,結合被拆遷住宅房屋的成新程度、樓層、朝向、環境、使用率等因素,確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面積單價。

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等於補償面積單價乘以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

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第三十條拆遷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由評估委員會裁定。評估委員會應當對評估機構采用的評估依據、評估方法和計算過程作出裁決。

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鑒定委員會裁決費:原鑒定結果被認定有效的,由異議方承擔;原評估結果無效的,由評估機構承擔。

第三十壹條估價委員會成立前,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繼續履行房地產估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並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三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貨幣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差價。

第三十四條拆遷公益事業單位房屋,由拆遷人按原房屋性質、結構、規模、建築面積重建,不能重建的,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安置。拆除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自行安置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協議。

第三十六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優先選擇的原地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設計規範和質量安全標準;因特殊原因,不能就地安置的,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可以異地安置。

拆遷出租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價值不低於原房屋價值且使用面積不低於原房屋面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接受拆遷安排。

第三十七條拆遷公有房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產權、補償和安置:

(壹)承租人購買公有住房後取得產權的;

(二)承租人未購買公有住房,拆遷人支付產權調換差價,拆遷人與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賃關系,產權歸拆遷人。

第三十八條拆遷有抵押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重新設定抵押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人應當按照達成的協議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抵押權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並將補償金交存公證處。

第三十九條拆遷無產權證明的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核實產權合法所有人或者因產權關系正在進行訴訟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對被拆遷房屋作出測量記錄,到公證處辦理補償存款公證和證據保全手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第四十條拆遷具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被拆遷人別處無房且經濟困難的,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的差價給予適當救濟。具體辦法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壹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壹次性支付拆遷補助費,標準為:按照原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

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向自行安排住所的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是: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原房屋所有權證所列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5元;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有房屋所有權證的非住宅房屋(特別是商店、商業服務)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照原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確定。

拆除商業用房,根據從業人員的營業執照,每人壹次性支付營業補貼600元。

第四十二條拆遷企事業單位的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費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按殘值予以補償;

(二)因異地搬遷產生的征地費用或置換原面積土地的費用;

(三)貨物運輸和設備安裝費用,按有關價格規定計算;

(4)企業因拆遷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對參加勞動保險1年以上的職工每人給予12個月的補貼;使用人與房屋所有權人分離的,發給每位職工6個月的壹次性補貼;

(5)被拆遷單位上年稅後利潤總額的10%。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和房屋調換差價的,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後壹個月內壹次性支付。

第四十四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後,被拆遷人應當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由拆遷人保管,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後15日內將房屋所有權證過戶至不動產登記機構註銷。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6日起施行。2001年5月22日葫蘆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葫蘆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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