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對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事務的報道和評論,以及對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和評論。第三條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積極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形成,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四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第二章許可第五條通過互聯網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絡直播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第六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和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采編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支持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由其控制的單位)或者新聞宣傳部門主管單位。
合格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別管理單位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第七條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和國內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應當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申報安全評估。第八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實現采編和經營分離,非公有資本不得參與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采編和經營。第九條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制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主管單位提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的,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並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並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並初審後,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批準的,頒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第十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主要負責人和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采編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支持人員的資格;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系統;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6)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三章經營第十壹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全面負責。主編候選人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經歷,符合相關條件,並報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並接受專業培訓和考核。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並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壹制發的記者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