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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業部關於加強化工企業標準化工作的規定(1998)

第壹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壹步加強化工企業標準化工作,改善企業管理,穩定和提高化工產品質量,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技術監督局《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生產化工產品的企業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化工企業標準化的基本任務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方針。

(2)組織體系和修訂標準。

(三)組織和監督標準的實施。

(四)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5)企業標準化管理。第四條企業標準化工作的組織領導

(壹)化學工業部標準化管理司是化工標準化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宏觀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化工企業執行標準。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化工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指導本地區化工企業標準化工作;負責組織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的農藥、化肥等化工產品企業標準的審查和備案;監督檢查企業標準的實施;組織企業專兼職標準化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頒發標準化人員證書。

(三)化工企業標準化管理部門負責統壹管理本企業的標準化工作。第五條化工企業標準化工作的組織

(壹)化工企業應建立標準化委員會,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有關部門負責人為委員。根據情況,企業還可以建立各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2)化工企業應設置專職標準化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企業標準化的歸口管理,標準化人員應相對穩定。

(三)企業標準化主管領導、專兼職標準化人員必須取得省部級以上標準化人員資格證書。第六條化工企業標準體系

化工企業應建立和完善以技術標準為主體的企業標準體系,包括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第七條企業標準的範圍

企業標準包括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第八條企業標準的制定

(1)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原則

1.企業技術標準制修訂的原則

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和修訂(1)標準。

(2)在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必須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和交付的依據。

(3)企業生產的產品有強制性國家(或行業)標準時,企業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4)企業生產的產品可根據市場需要,從推薦性國家(或行業)標準中選擇、修改或補充,制定成企業標準。

2.企業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的制修訂原則參照技術標準的制修訂原則執行。

(2)企業標準的制修訂程序

1.企業技術標準的編制和修訂程序

(1)規劃

(2)企業技術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和修訂,也可委托專業標準化機構或有資質的單位制定和修訂。

(3)企業的技術標準必須經過企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或由企業標準化主管領導召集企業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審查。但是,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的農藥、化肥等化工產品的企業標準,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化工主管部門審查。

(4)企業技術標準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領域負責人批準發布。

(5)企業產品標準應在發布後30天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產品標準視為無效。

2 .企業管理標準、工作標準的修訂程序參照技術標準,但管理標準、工作標準不需向上級部門備案。第九條各類企業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時間壹般不超過3年。第十條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壹)制定和修訂企業標準時,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力求等同或等效。

(2)企業產品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時,應盡量采用我國制定的通用方法標準及其他相關配套標準,且這些標準已同等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

(三)企業的新產品開發、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造應與采用標準工作相結合。第十壹條標準的實施。

(壹)企業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1.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2.企業執行的標準必須是現行有效版本,否則視為廢標。

3.實施標準所需的技術和物質條件,應列入企業的科研計劃、技術改造計劃或有關生產技術措施計劃。企業生產的所有產品都必須嚴格按照標準進行設計、生產和檢驗,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直接投產,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準轉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裝配,不合格的產品不作為合格品出廠。

4.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頒布實施後,允許企業執行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二)企業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的執行參照技術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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