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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財合同

委托理財合同五篇

在今天的發展中國家,使用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妳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麽嗎?以下是我為妳收集的五份委托理財合同,僅供參考,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委托理財合同1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

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經過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1.甲方提供資金賬戶,開通網上交易。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甲方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證券營業部)開立的資金賬戶。基金賬號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交易密碼由雙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2.期限為壹年,起始日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_ _月_ _日

三。利潤定義:(甲方賬戶)期末資產-期初資產(證券資產需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初始資產*100%

四。委托方式和結算

1.委托期滿後,如果利潤率大於或等於3.25%,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超過3.25%部分的50%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率為負且小於-3.25%,即虧損大於3.25%,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超過3.25%部分的50%作為賠償。例如:資本為654.38+0萬,到期利潤為654.38+0萬,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654.38+00-3.25)* 0.5 = 3375萬元;如果應付損失為654.38+0萬,乙方應向甲方支付(654.38+00-3.25)。

2.在委托結束日之前,甲方不得從賬戶中提取資金。如果甲方必須回籠資金,此時如果盈利為正,甲方將支付乙方盈利的50%作為傭金,然後重新簽約。

3.甲乙雙方結算金額精確到100元,不足100元部分除外,支付手續費由付款人支付。

動詞 (verb的縮寫)提前終止合同

合同期內損失大於10%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照第四條委托期滿後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利潤超過30%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照第四條委托期滿後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結算後,可以重新簽訂合同。

6.交易對象:a股、b股、國債、公司債、可轉債、三板轉讓、封閉式基金、ETF、權證(可選擇壹項或多項)。

本合同壹式兩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名:

日期:

委托理財合同第二條甲方:_ 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為進壹步加強甲乙雙方的業務合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甲方委托給乙方的理財金額為_ _ _ _ _ _ _ _。

二。雙方約定的財務期限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 _ _ _ _ _ _ _ _ _在此融資期內,甲方還必須確保乙方賬戶中的存款金額等於或大於融資本金。 否則,乙方將取消對甲方的理財服務,並返還甲方理財本金..甲方不享有任何財務收益,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損失。

第三,理財方式是以購買海外證券的形式合作。理財資金將從甲方賬戶轉入乙方綜合理財賬戶,用於具體理財操作。甲方購買的外匯有價證券將由乙方保管,乙方持有的外匯有價證券將劃轉至理財到期日止,乙方將甲方的理財本金及收益壹次性劃入其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

4.理財期限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

5.在融資期內,甲方在下列情況下不享受上述第四條規定的收益率,並承擔因融資協議終止而造成的壹切損失:

(1)理財期限屆滿前,甲方自行要求終止理財服務;

(2)當甲方未能滿足上述第二個條件時,乙方終止金融服務。

不及物動詞如遇不可抗力,乙方有權取消、修改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上述金融服務,並根據市場原則向甲方進行清償。

七、財務協議遵循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

八。本理財協議壹式三份,乙方兩份,甲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 _ _ _ _ _乙方(簽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委托理財合同第三條甲方: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經過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1.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 _ _ _ _ _ _ _(證券營業部)開立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 _ _ _ _ _ _ _。交易密碼由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2.期限為壹年,起始日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_ _月_ _日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期初資產-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應扣除交易費用)。

第四,結算

1.委托期滿後,如果利潤率大於或等於5%,乙方將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25%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率為負且小於-5%,即虧損大於5%,甲方將向乙方支付超出部分的25%作為補償。例如:資本為654.38+0萬,到期利潤為654.38+0萬,乙方應向甲方支付(654.38+00 -5) × 0.25 = 654.38+0.25萬;如果應付損失為654.38+0萬,甲方應向乙方支付(654.38+00-5。

2.在委托結束日之前,乙方應存入和提取款項。如果此時利潤為正,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雙方結算金額精確到100元,不足100元除外。

5.合同期內損失大於65,438+00%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照第四條委托期滿後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如果合同期內利潤超過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

第四條結算采用委托期限屆滿後的結算方式。結算後,可以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壹式兩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 _ _ _ _ _乙方(公章):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簽字):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簽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委托理財合同第四條甲方: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經過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鄭X聲明遵守。

1.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 _ _ _ _ _ _ _(證券營業部)開立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 _ _ _ _ _ _ _。交易密碼由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該期限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即_ _ _ _ _ _ _ _ _ _ _月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期初資產-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應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初始資產100%

第四,結算

1.委托期滿後,如果利潤率大於或等於5%,乙方將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25%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率為負且小於-5%,即虧損大於5%,甲方將向乙方支付超出部分的25%作為補償。例如:資本為654.38+0萬,到期利潤為654.38+0萬,乙方應向甲方支付(654.38+00-5) 0.25。

1.25萬元,若到期損失為1.00萬元,甲方應向乙方支付(10-5) 0.25元。

1.25萬元,利潤在-5萬-5萬元之間的,乙方自行享有。

2.在委托結束日之前,乙方應存入和提取款項。如果此時利潤為正,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雙方結算金額精確到100元,不足100元除外。

5.合同期內損失大於65,438+00%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照第四條委托期滿後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如果合同期內利潤超過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

第四條結算采用委托期限屆滿後的結算方式。結算後,可以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壹式兩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甲方(簽字):乙方(簽字):乙方

第五章委托理財合同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文立、第三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王大路、張忠因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壹案,不服西湖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

原告主體資格

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涉及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訴訟結果的承諾。本案原告主體主要是關於因涉案委托書簽名與實際使用人不同而引起的訴訟主體的確定問題。雖然委托書的簽名是由第三人王大路以第三人的名義寫的,但程序稱自己實際上並不擁有該銀行卡,委托書上的賬戶也是原告文立用其身份證開立的,開戶資金也歸文立所有。

雖然委托書的簽名是程序,但委托書的實際所有人是本案的原告文立,因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侵權與侵權的糾紛,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權利保護的糾紛,原被告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我認為,法院裁定文立是本案的主體是正確的。

理財產品認購的有效性

銀行委托理財產品認購書是否有效,涉及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分配。程序與涉案的B支行簽訂的委托書是由第三人王大路填寫的,委托書上客戶的簽名也是由第三人王大路而不是程序本人簽字的。雖然委托書中使用的賬戶是原告以程序的名義開立的,但實際使用人是文立,不能證明委托書的簽署是王大路授權其代替第三人程序的。且雙方乃至第三人程序、王大路在壹審兩會期間對委托關系的客觀存在均無異議,故本案為委托合同,即原告文立委托被告員工王大路為其購買理財產品。根據理財產品的購買流程,原告應先在被告處存入足夠的資金,與被告簽訂理財產品協議並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開通理財服務功能。原告文立認為,將理財產品的內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強加於上訴人有違公平原則。但對於理財產品的購買,程序本身是相當嚴格的,客戶必須按照銀行規定的程序,才能完成委托,使委托購買生效。

本案壹審中,原告於20xx年7月向被告購買了壹款基金產品,原告應當知曉理財產品的購買流程。因此,根據被告提供的《中國A銀行理財產品示範協議》第4.4條規定,“乙方(A銀行)與甲方(客戶)簽訂《理財產品認購/購買委托書》的行為,不代表甲方已成功認購相應產品, 且甲方認購成功的金額以乙方實際劃入的資金為準,原告、被告在簽訂理財委托書前未與被告簽訂理財產品協議,且在簽訂委托書後,原告無證據證明委托書確定的金額2902737.70元匯入尾數為3219的理財賬戶,故被告無法凍結、扣劃相應金額,其業務系統中也無記錄 筆者認為委托合同未支付相應對價,原告與被告之間委托購買理財產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西湖乙支行的過錯與責任

委托書確定後,如何確定相關人員的過錯和責任?如何認定銀行員工王大路行為的效力,是否屬於職務行為,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認購委托書成立但未生效,原因是未支付相應對價,但原告文立認為,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在簽署委托書前已交給銀行員工王大路,是王大路的職責不作為導致資金未匯入理財賬戶,王大路私自使用了文立賬戶中的三四十萬元。從案件相關事實來看,20xx年10月初,王大路165438被文立要求還錢。在無錢償還的情況下,文立要求王大路出具理財文件,這是本案的委托書。委托書是王大路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偽造的,並加蓋了其自行保管的業務專用章。可見,委托書並不是銀行真實意思的表達。王大路雖然是銀行員工,但沒有相應的授權,所以委托書對銀行沒有法律效力。王大路私自偽造印章,應該是個人行為。從本案來看,王大路在西湖B支行擔任運營主管,在此任職期間並未辦理相關理財產品。正是文立基於與王大路的私人關系,將自己的銀行卡和密碼交給了王大路保管。王大路在為文立辦理賬戶資金時沒有利用其運營主管的職務,而是直接使用了文立給的銀行卡和銀行卡密碼。可見,文立將兩張銀行卡及密碼交給王大路保管使用的行為,應屬於兩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王大路代文立管理銀行卡和密碼也屬於私人行為,不具備職務行為的特征,不構成表見代理。鑒於此,壹審法院均認為,銀行不應對其員工下班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壹些啟發

合理界定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和效力。由於委托理財業務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金融服務,委托理財的合同關系還沒有在合同法層面進行規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更側重於規範金融機構,而很少關註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合理界定委托理財合同的法律性質是解決相關問題的基礎。壹些地方法院曾試圖在其規範性文件中對委托理財合同進行解釋,將金融委托理財合同限定為受托人和委托人根據合同約定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在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的交易和管理活動。這意味著受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交易和管理。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目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大致分為委托法律關系說和代理法律關系說。借貸法律關系說、紀律法律關系說、合夥法律關系說、信托法律關系說,雖然委托理財在某些性質上與這些合同的特征有所重合,但委托理財合同也明顯不同於這些合同類型。無論委托理財是否納入上述任何壹項制度進行規範和調整,都存在與實際做法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問題。委托理財合同實際上是壹種“無名合同”,具有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性質。它集管理、委托、融資於壹體,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壹種新的合同類型。其法律性質和內容可以從監管層面適當引導,但不宜過於強行幹預。然而,為了減少委托理財合同效力和法律後果的不確定性,金融機構作為主導格式合同的起草方,應盡可能明確合同的要素,適當考慮保護消費者(投資者)的基本權利,嚴格遵守現有的關於委托理財業務的監管要求,披露相關信息,保護消費者(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徹底杜絕“霸王條款”現象。

司法機關在審理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時,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約定。由於委托理財合同是壹種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通過合同來規定和規範,因此司法機關在解決相關糾紛時應當充分尊重現有的委托理財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協議。在平衡銀行和消費者(投資者)的利益時,不宜簡單地從出發點推斷和判斷消費者(投資者)是弱者,尤其是要謹慎對待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沒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不宜否定合同或使專業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從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中界定效力,以實現相關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本案裁判否定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慮了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司法實踐中,委托理財合同效力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合同中對理財收益的保證。如果委托理財合同中有保證收益條款,合同是否有效,保證收益條款是否有效?根據最高法院20xx年作出的判決,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亞洲證券有限公司申請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再審,河北省社會保障廳與亞洲證券公司簽訂《委托購買國債協議》及補充協議,委托人(投資人,河北省社會保障廳)將資金交付受托人(投資機構,亞洲證券公司)進行投資管理。以委托人名義在受托人處開立資金賬戶,本應是委托理財協議(委托法律關系)。但由於合同中有固定的本息返還保障條款,且超出部分歸受托人所有,法院認定雙方的系列協議性質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借貸屬於金融機構的業務,而本案中的受托人亞洲證券公司是不具備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因此上述壹系列協議無效。固定本息保障條款的存在,使得委托理財合同成為壹種叫做委托貸款的合同。因此被法律裁定無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委托融資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壹條規定:“金融委托融資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原則上不予保護。對於這類合同履行中產生的損失,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這裏也沿用了最高院案例的觀點,只是規定了“原則上不予保護”。銀行業監管機構在“保證收益”的問題上有壹定的規範,即《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者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者變相承諾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用收益”。這裏也強調了不得無條件保證收益,其內容與最高法院判例精神壹致。文件進壹步明確了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即附加條件可以是理財規劃期限調整權、幣種轉換權、最終支付幣種和工具選擇權。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銀行要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合理平衡銀行和客戶的利益。近年來,銀行員工私自銷售理財產品(所謂“飛單”)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個案例雖然不是員工未經銀行許可銷售理財產品,但是員工與客戶之間的私下交易很容易被解讀為銀行行為,有壹些類似於私下銷售理財產品的特征。為此,銀行需要加強內控,防止員工未經銀行許可銷售各種理財產品。首先要加強理財業務的銷售和內控機制,明確各個環節的流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其次,要加強員工的思想教育,強化員工的制度觀念和內控觀念,要求員工嚴格按照制度和流程辦理每壹筆業務。再次,為了建立壹個常態化的理財銷售監管機制,各類業務票證和交易記錄都要受到常態化的事後監管約束。此外,銀行應建立消費者(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教育輔導機制,提醒和警示消費者(投資者)落入未經銀行許可的“飛單”或其他銷售陷阱。

消費者應當理性識別和處理委托理財業務的風險和責任。現代投資方式使消費者利用手中的資金有效實現資產增值,因此委托理財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但由於專業知識的限制,很多投資者對銀行理財產品及其風險仍然沒有深入的了解,對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也缺乏壹定的了解。消費者應主動加強金融風險意識,不盲目接受金融機構財務人員的銷售鼓勵,而應清楚了解自身的財產情況、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理性選擇金融產品;具體理財產品文件的投向、預期收益率、主要風險等都要仔細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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