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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業部關於加強化工企業標準化工作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化工企業標準化工作,改善企業管理,穩定和提高化工產品質量,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技術監督局《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企業標準化工作的組織領導

(1)化學工業部科技司是化工標準化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宏觀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化工企業執行標準。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標準化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協調和指導本地區化工企業的標準化工作,受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監督檢查企業標準執行情況;組織企業專職標準化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細則另行制定),並頒發考核證書。

(三)化工企業標準化工作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廠級負責人領導下進行管理,由相應的標準化工作機構(處或室)或專職人員(大中型化工企業不少於3家,小型企業至少1-2家)管理,標準化人員保持相對穩定。第三條企業標準的範圍和制定

(1)企業標準包括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技術標準是企業標準的主體,包括各種產品標準、原材料、半成品標準、零部件標準、工藝、工裝標準、能源標準等。

化工企業為了保證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應逐步建立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包括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在內的企業標準化體系,使企業的生產、技術和管理走上規範化、科學化管理的軌道。

(二)企業標準由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在企業內部進行審查。

(三)企業標準應經廠長批準。企業標準壹經發布,應在企業內部強制執行,並應根據生產和技術的發展需要及時修訂。第四條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1)企業產品標準是企業技術標準的主體,是指企業為保證產品的適用性作為交付的技術依據而必須達到的標準,其主要內容應包括: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等。

(2)根據標準化對象的特點,企業產品標準可分為以下三類:

1.在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壹些企業制定了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和交付的依據。

2.在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企業應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3.在已有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為合理開發企業產品的品種、規格,滿足使用要求,企業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從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選取或補充相關技術內容。

(3)制定或修訂企業產品標準時,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四)企業產品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專業標準化機構或有資質的單位制定。

(五)自行制定產品標準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相應的標準化組織或專職人員。

2.企業產品標準的批準人應了解國家和部門與標準化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技術經濟政策,具有較強的標準化意識和相關的標準化知識,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或化工部標準化司培訓。

3、標準化人員應具有壹定的政策水平和組織能力,有豐富的專業技術知識和產品檢驗知識,熟悉生產管理業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組織考核,取得證書。

(6)企業產品標準的審查由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企業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參加,或由企業內部成立的標準審查委員會或技術委員會負責審查,必要時可邀請有關用戶或專家參加。

(七)企業產品標準由廠長審批發布。第五條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

(壹)企業產品標準應在發布後30天內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部門備案。化工部直屬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應報化工部科技司和地方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雙重領導的企業,應將產品標準報當地化工廳(局)備案。

(二)受理備案的化工廳(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予以登記。發現報送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應當責令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單位自收到企業申報備案正式文件之日起30日內,限期修改或者停止執行該標準。

(三)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頒布實施後,企業產品標準即行取消和廢止,但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經審查後可繼續實施。

(四)凡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頒發的化工產品,當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企業應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並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地方主管部門審查的企業產品標準,應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審查批準後,再報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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