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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房地產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安徽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抵押(以下簡稱抵押)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抵押物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拍賣、變賣(包括折價)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第四條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以下簡稱抵押管理部門)。第五條以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同時抵押。第六條下列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抵押人有權依法處分;

(3)抵押人所有的在建工程;

(4)抵押人購買的商品房;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設定抵押。第七條下列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壹)權屬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益事業;

(三)列入保護範圍或者具有重大紀念意義的文物;

(四)已依法公布列入拆遷範圍的;

(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監管等方式限制轉移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第八條抵押設立時,抵押物的價值可以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也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確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第九條抵押物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其價值。抵押物價值範圍內可以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設定的抵押權告知抵押權人。第十條以* * * *所有的抵押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以抵押人享有的份額為限。

以* * *所有的抵押物抵押,需經全體* *人同意,抵押人為全體* * *人。

用兩個以上抵押權設定同壹抵押權的,視為同壹抵押權。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壹條設立抵押權時,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壹)抵押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3)抵押財產的房屋、建築面積、土地面積及四維;

(四)擔保物的價值。

(五)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權喪失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條抵押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或者解除抵押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應當簽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壹個抵押權有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權人需要變更合同的,必須征得其他抵押權人的同意。第十三條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到抵押管理部門登記。第十四條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抵押方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和抵押合同;

(3)房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在建項目應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工程預算表、已投入工程資金、施工進度、已完成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預售商品房的,應當提交買賣合同和買賣發票;

(四)能夠證明抵押物價值的資料。

(五)法律要求的其他資料。第十五條抵押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原抵押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第十六條抵押管理部門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權屬清晰、資料合法完整的,準予登記,並向抵押人發放他項權利證書;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七條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和受讓人;轉讓所得價款應當提前清償或者向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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