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三年來,起訴書中提到的“三江”生態是否遭到破壞、環境是否得到恢復等問題,並沒有被帶到實質性的審判中。然而,綠發會與青海省當地法院壹直就綠發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爭論不休。
在起訴、駁回、再上訴、再駁回的糾紛中,今年3月15日,經過三年的拉鋸戰,綠發會終於收到青海省高院的民事裁定書,指令玉樹州中院受理此案。
上遊新聞(舉報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獲悉,這場被稱為“壹波三折”的環境公益訴訟終於進入司法審判程序。
▲3月15日,青海省高院裁定,指令玉樹中院立案受理此案。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三江源”核心區露天采煤,公益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發起這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公益組織綠色發展協會,是經民政部註冊、中國科協主管的全國性公益基金,長期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
2017,綠發會工作人員了解到,青海當地壹家公司在開采大哈煤礦時,當地形成多處坑洞,堆放大量煤矸石,礦區堆放的數萬噸裸露煤沒有任何覆土。同時,該公司還因采煤產生了大量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堆放,嚴重影響和破壞了自然保護區的環境。
大哈煤礦位於青海省玉樹州曲麻萊縣,三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青海省三江源國家公園核心區。
三江源自然保護區成立於2000年,位於青海省南部、青藏高原腹地,是長江、黃河、瀾滄江的發源地。三江源地區被譽為“中華水塔”,其獨特的生態環境造就了世界高海拔地區獨壹無二的大型濕地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區是許多國家壹級保護動物的棲息地,是世界高海拔地區生物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基因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最集中的地區,是高山生物的天然物種資源庫。
2017,綠發會以環境汙染責任為由,向青海省玉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涉案公司和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告上法庭。
起訴書稱,2008年9月,被告青海珠峰宏遠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遠公司)取得被告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取得大哈煤礦采礦權。采礦方法為露天開采,生產規模為30,000噸/年。2013,10年6月,宏源公司辦理了大哈煤礦的延續登記手續。
2016 12,大哈煤礦被列入青海省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計劃,被責令立即停產。2017 1,青海煤炭安全監察局註銷了大哈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起訴書稱,宏源公司在取得大哈煤礦采礦許可證後,超出許可登記的範圍進行開采。截至目前,宏源公司對露天開采形成的坑窪和大量堆放的煤矸石未進行填埋處理。數萬噸煤仍堆在礦區,沒有任何覆蓋。煤炭開采生產產生的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混合堆放,嚴重影響和破壞自然保護區地表草地和自然植被,汙染自然保護區草地、土壤和水源,具有引發采礦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風險。
起訴書還稱,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違規給宏源公司發放采礦許可證。宏源公司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大規模非法開采煤礦,造成地表植被嚴重破壞、土壤和水源汙染、受保護動物棲息地減少、生物多樣性受到威脅,至今未能恢復。
兩被告應對其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社會利益損害等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綠發會認為,作為維護公眾和社會環境權益的社會組織,具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綠發會訴至法院判令,宏源公司和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采取措施修復大哈煤礦開采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或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同時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非法采礦至生態環境修復完成期間的生態功能損失,並在國家級以上媒體上向全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同時承擔本案產生的鑒定費、訴訟費、調查取證等費用。
法院:環保領域行政違法應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公開資料顯示,該案是青海玉樹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
從案件壹開始,案情就壹波三折。綠色發展協會提交了大量文件來支持這壹訴訟。在此期間,由於行政機構調整,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後來改為青海省自然資源廳。
2065438+2009年7月2日,玉樹中院對這起環境汙染責任糾紛進行了立案。但綠發會工作人員告訴上遊新聞記者,此案立案後並未審理。2020年5月25日,玉樹中院作出裁定:駁回綠發會訴青海省自然資源廳壹案。
民事裁定書顯示,法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機關在環境和生態保護領域的行政違法或不作為提出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綠發會作為環保社會組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對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要件,不能作為原告向青海省自然資源廳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同時,玉樹州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工作規範》,本案涉及需要對青海省自然資源廳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的範圍,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綠色發展協會,中國知名公益組織,長期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綠色發展。圖片來源/綠發會官網
綠發會:環保組織有權起訴行政機關追究責任。
綠發會不服玉樹中院的裁定。2020年6月4日,綠發會訴至青海省高院,要求依法撤銷玉樹中院的民事裁定。
綠發會的訴求稱,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民事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屬於環境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
訴狀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環境社會組織可以對行政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對其侵害環境社會利益的無序作為或不作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綠發會認為,玉樹中院發布的裁定書在適用法律上是錯誤的。宏遠公司是環境侵權的直接實施者,青海省自然資源廳作出的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行為是宏遠公司實施環境侵權的必要條件。沒有采礦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就沒有環境侵權。
綠發會認為,青海省自然資源廳的行政行為是本案侵權後果的直接原因。無論青海省自然資源廳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其行政行為造成的環境侵權後果都應當承擔。
2020年7月2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審查。
2020年7月29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駁回綠發會上訴,維持原判。
青海省高院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中,青海省自然資源廳沒有直接實施開采煤礦侵害環境的行為,因此不是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主體,不能成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