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形勢下,我國環境法制建設不斷加強,環境行政執法水平大幅提高,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極大地改變了過去環境保護無法可依的局面。
但是,由於各種條件的限制,環境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許多問題。為了在今後的環境監督管理中正確運用行政執法權,應該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以便對癥下藥,加以完善。
筆者論述了環境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關鍵詞:環境執法;有問題;反措施
1環境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L.1法制觀念淡薄,影響或幹擾環境行政執法。
壹些部門領導環保法制觀念淡薄,使得現有的環境法律法規在現實生活中得不到認真執行,少數領導甚至利用職權幹預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執法活動。
有些領導重經濟輕環保,為了自己部門的利益,不惜犧牲環境換取眼前利益。
1.2環保法律法規不完善給環境行政執法帶來困難。
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存在模糊、不具體、法律責任不明確、程序不完善等問題,給環境行政機關正常行使行政執法活動帶來諸多困難。
1.2.1的規定並不完善。
例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是防止新汙染源產生的最有效的環境管理手段之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此有原則性規定,核汙染、固廢汙染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備,仍有無法可依的案例。
但是,在環境行政執法實踐中,上下級環保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沒有法律規定,即以什麽標準來確定執法相對人屬於哪壹級環保部門,在什麽情況下由哪壹級環保行使各項環境行政執法權。
1.2.2執法程序不完善。
由於環境執法程序不完善,環境行政執法活動存在嚴重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環境行政執法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采取適當的形式。
實踐中,環境行政執法中的壹些技術性問題往往處理不當,如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不明確、語言不當等,可能引發其他糾紛,影響環境行政執法效果。
1.2.3環境標準不完善。
環境標準是國家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技術依據和準則,是環境行政執法的尺度,在環境監督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雖然我國頒布了大量的環境標準,但仍不完善。有的環保標準還沒有制定,有的有汙染物排放標準,但沒有收費規定,等等。
1.3執法機構職責不清,執法人員素質不高。
環境行政機關的執法職責範圍不夠明確,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導致執法機關之間缺乏協調,執法活動中的自違問題時有發生。
1.3.1環境行政執法的範圍非常廣泛和復雜。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的部門,是環境行政執法的主要方面。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事環保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並負有壹定的環境執法任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對資源的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因此具有壹定的資源執法任務和權力,廣義而言。
此外,綜合經濟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核安全管理部門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也具有壹定的環境管理權限,因此也應屬於環境行政執法的相關部門。
1.3.2越權行政執法。
具有環境行政執法權的機關超越職權,作出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停產、責令搬遷、關閉等。,本應由人民政府作出。
而沒有環境管理權的機關行使環境管理權,如果壹些地方的縣委做出停產決定,這就違反了環保法的相關規定。
目前,環境執法中越權行政的現象仍然在壹定程度上存在,危害很大。
壹方面,越權行政擾亂了國家環境管理體制,使相關行政機關無法履行職責,必然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另壹方面,由於越權行政沒有法律依據,埋下了環境行政糾紛的種子,成為環境行政訴訟的誘因。
1.3.3部分部門違法。
比如壹些地方的環境監測站、環保公司等部門也實施收取排汙費、罰款、發放許可證等具體的行政執法活動。
1.3.4少數執法人員素質不高。
少數執法人員不能正確行使行政執法權,有的執法人員不懂法,有的對法律認識不深,不了解違法違紀者的違法事實,調查處理程序不規範,有的甚至在執法活動中嚴重違法。
由於歷史和各種原因,環保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和隊伍壹直比較薄弱,存在壹人兼任多個職務的情況,影響了環保執法職能的正常發揮。
1.4機構隸屬帶來執法問題。
目前,我國仍有很多環保機構,尤其是縣級環保機構,仍然隸屬於城建系統的壹個部門,對環境執法造成了壹定的阻礙。
這種將環保機構依附於其他機構的做法,使得環保機構無法獨立行使環境行政執法權,壹定程度上造成了環境行政執法在壹些地方流於形式。
1.5放棄權限改為調整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保部門既有環境行政執法的職責,也有處理環境糾紛的權限。
壹些環保部門在處理環境汙染糾紛時,只想盡快了結此事,可以通過調解達成協議。面對環境糾紛中涉及的環境違法行為,不會處罰。
在環境行政執法中,調解代替行政處罰的現象時有發生。
2措施和對策
2.1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
提高環境意識是解決環境行政執法中諸多問題的有效手段,其途徑是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通過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環境意識和環境法律意識,特別是各級領導和企事業單位領導的環境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維護和督促環境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行政執法權。
2.2擺正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位置。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建設無疑將長期處於社會發展的核心地位。
為了避免經濟對環境保護的影響,我們必須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行事,把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放在正確的位置上。
2.3進壹步理順環境監督管理體制。
明確環境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職責範圍,做到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協同執法。
比如企業向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配合環保部門做好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以督促有環境汙染的企業落實?三個同時?系統避免未來的環境汙染糾紛或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4加強內部監督。
明確專門部門負責受理環境管理相對人對環境行政執法的投訴,定期、突然開展內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檢查執法人員是否公正廉潔執法。
2.5完善和充實環保機構,加強環境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地方環境保護機構的建設,使其能夠有效地獨立行使職權,並使機構和人員編制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
同時,要培養壹支訓練有素、業務精通、善於管理、清正廉潔、立誌為環保事業做貢獻的生力軍,不斷提高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使他們敢於執法、善於執法、正確執法。
2.6完善執法手段。
在環境行政執法中,我們必須改變過去單純依靠行政命令的僵化和不靈活的做法,更多地依靠法律管理手段,使環境管理法制化、程序化、規範化和科學化。
當前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2
[摘要]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環境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但在日常的環境行政執法中,也暴露出壹些困難和問題。本文分析了環境執法面臨的困難及其深層原因,從法制、體制、機制、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加強環境執法的對策,以解決環境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環境行政執法;問題;反措施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
《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環境保護的各項制度不斷建立和完善,環境行政執法不斷走向規範化、法制化。
中國環境保護取得可喜成就,環境汙染總體得到控制。
然而,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影響環境保護的因素日益增多,在壹些地區甚至出現了環境汙染加劇的趨勢。
加強環境執法,依法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國民經濟高效、持續、健康發展,走出壹條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由於環境行政執法力量薄弱、配套設施不足、執法手段落後、現有環境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力度不夠等原因,給我國環境保護工作帶來了諸多制約。因此,加強和改進環境行政執法,提高其效率迫在眉睫。
壹,我國當前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現有的環境法律制度不完善。
雖然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已具相當規模,但在壹些領域仍是空白,現有的壹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仍存在缺陷,嚴重滯後於現實需要,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運行機制不相適應。
壹些環保法律法規不具體、不明確,相互之間存在不協調,甚至出現矛盾和沖突。
而且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和抽象,法律責任的規定過於籠統,導致環境行政執法的具體操作難以落實。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很多處罰是象征性的,罰款太低。
現行環境法律法規中,禁止多,處罰少,容易出現在環境執法中?兩高壹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導致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制裁。
法律賦予環境行政執法的權限不足,環保部門沒有行政強制權。對於拒不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環保部門缺乏查封、凍結、扣押、沒收等必要的行政強制手段,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導致環境行政執法不力,嚴重影響環境執法進度。
2、環境行政執法機構薄弱,人員匱乏。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在生產建設過程中,不斷產生大量新的環境汙染源,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加,任務越來越艱巨。
然而,在環境監管最繁重最艱巨的基層,縣級基層環保機構的設立並沒有得到廣泛重視。
部分縣環保機構掛靠或並入當地城建部門,大部分基層縣尚未建立環境監理機構。
而且環境執法裝備落後,基層環保部門現有的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管儀器設備嚴重缺乏、陳舊、品種少、檔次低,缺乏懂得運用科學、自動化儀器設備開展監測和調查取證的技術人員,導致環保部門無法有效現場取證,導致壹些有力證據丟失,給執法帶來很大困難。
環境執法力量薄弱,人手不足。
面對日益增多的汙染嚴重的中小企業,現有的執法人員隊伍遠遠不能適應日益繁重的環境行政執法任務,不得不疲於應付,疲於奔命。
排汙單位日常巡查次數較少,範圍較窄。
3、環境執法人員素質低,難以滿足工作需要。
由於環保執法涉及的領域和學科廣泛,執法人員不僅要具備基本的政治道德素質,還要具備廣泛的科學知識和相應的專業技能。
雖然環境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在不斷提高,但環境執法要求高與執法人員素質低的矛盾依然突出。
主要問題有:專業素質低,執法人員對環境法律法規、生產技術和產業政策不熟悉,部分環境執法人員缺乏職業道德,責任心不強,受利益影響,將政府的權力和執法行為市場化,搞權錢交易,隨意執法。
而且執法人員服務意識不強,對企業的法律政策宣傳引導不夠,執法應急能力不強,缺乏制定和處理環境應急預案的技術。
在環境行政處罰中,往往存在程序違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不準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處罰不規範等問題。
執法中存在執法不嚴、失職瀆職等現象,嚴重損害了環境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
4.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忽視環境保護。
當前,壹些地方存在錯誤的發展觀和政績觀。由於在幹部政績考核和提拔中偏重經濟指標,經濟快速發展成為壹些地方領導追求的首要目標。
有些領導是對的?發展才是硬道理?理解上有誤區。很多領導幹部環保意識淡薄,對環境、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缺乏正確認識,重視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保護,認為GDP增長是硬指標,環境保護只是軟指標。
只註重招商引資,卻忽視了許多引進建設項目帶來的新汙染源對當地環境的負面影響。
特別是對壹些汙染企業,只要是地方納稅人,地方財政收入的支柱,就給企業掛牌保護,使其免受檢查,公然限制環保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導致壹些?特別?長期以來,70%的汙染大戶沒有得到有效監管。
5、環境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多頭管理,職責不清。
在環境保護領域,中國實行統壹管理和分類相結合的多部門、分級執法體制。
《環境保護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而且《環境保護法》還規定,環境保護、海洋、漁業、公安、國土、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資源和汙染的防治進行監督管理。但在現實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並沒有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何監管其他部門,有哪些監管權力做出具體規定。
正是在這種執法體制下,由於多頭執法,執法主體多,執法權責分散,不利於統壹執法,給環保行政執法造成混亂。
特別是相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給違法者開綠燈,而作為同級環保部門,又不能給予必要的限制。
而且出現違法問題時,部門之間很容易相互推諉,嚴重影響環境執法的有效性。
二、完善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措施
1.加快修訂完善相關環境法律法規。
改進和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必須盡快修訂和完善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環境執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壹些已經過時或存在嚴重缺陷的法律法規應及時修訂或廢止,現有的環境法律盲點應盡快立法填補這壹空白。
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減少原則性規定,增強環保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大對汙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標準,解決汙染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倒掛現象。
並賦予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如采取查封、凍結、扣押、沒收、責令停產等必要的強制措施。
2、充實和完善環境執法機構,提高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水平。
充實和完善基層環保機構,需要在縣級以上單獨設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落實環境執法經費,增加環境執法人員編制。
嚴把入關,選拔壹批年輕、有知識、有能力、能吃苦的人進入環保執法部門。
改善環保部門人員專業知識結構,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增強他們的責任感、服務意識和誠信意識。
大力推進執法隊伍規範化管理,實現文明規範執法,樹立良好的環境執法形象。
對執法人員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環境業務知識和執法相關法律法規培訓,逐步提高其理論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進的儀器設備進行環境監測、分析和檢驗,提高汙染源快速現場監測和取證能力,為環境執法提供有力的科學依據。
3、實施地方領導環保績效考核,加強環保工作。
地方領導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綠色GDP?理念,大力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和諧發展。
要系統地把環境保護納入各級領導政績考核的指標體系,把各級領導幹部的政績作為與經濟發展並重的指標來衡量。環保壹票否決制?然後呢。環保問責制?凡是環境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環境汙染嚴重的地方官員,壹律不得提拔,甚至給予壹定處分,以督促領導幹部轉變觀念,切實增強治理環境汙染的積極性、自覺性和緊迫性,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4、理順環境執法主體體系,強化環境監管。
首先,要統壹環境執法主體,明確政府各相關部門在各方面的環保職責和執法責任,將本應屬於環保部門、分散在各職能部門的環境執法權盡可能集中到環保部門。
涉及執法主體多、執法權責分散的地方,環保部門要與相關執法部門形成協作配合機制,各司其職,狠抓* * *管理。
加強環境監管,對環境違法案件主管部門頂風違法、縱容、推諉責任、查處不力等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主管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環境保護部門應實行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省級以下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的任免由上壹級環境保護部門決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議和意見,可以避免地方領導幹預環境執法,有利於環境執法的正常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