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刑法中法律的錯誤理解
法律認識錯誤與事實認識錯誤相對,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意義的不正確認識,也稱法律認識錯誤,又稱法律錯誤。這類錯誤壹般不會對行為人是否犯罪產生影響,主要有以下三類:
1,將有罪行為誤認為無罪行為,又稱“假設無罪”。壹是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或者不道德的,具有社會危害性,但認為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就不構成犯罪。比如刑法第259條破壞軍婚罪的行為人,可能只是認識到與軍嫂同居是不道德的,但不是犯罪。第二,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合法,但實際上是犯罪。如“大義滅親”、“以同樣的心態報復”。
2.無辜的行為被認為是有罪的行為,也稱為“想象有罪”和“幻覺有罪”。行為人的這種行為在刑法中沒有規定為犯罪,但是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是犯罪。典型案件,如正當防衛、盜竊財物等,不足以構成犯罪數額。
3.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處罰的嚴厲程度有錯誤的認識。
壹種是認為自己的行為應該定罪的誤區,在法律法規有競合的情況下容易出現。比如偷使用中的電線,原行為人犯的是破壞電力設備罪。
第二,對這種行為應該受到的懲罰的嚴厲程度有誤解。比如,行為人不知道刑法對加重或者減輕情節有從重或者從輕的處罰,受到的處罰與自己的預期不同。比如,行為人知道刑法應當對其過激行為進行處罰,但不知道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刑法錯誤的事實
事實上,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的認識與實際情況和客觀事實不符,即行為人主觀上知道的構成犯罪的事實與客觀上構成犯罪的事實不符。這種誤解可能會影響到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故意,進而影響到行為人是承擔故意責任還是過失責任,或者不負責任。事實認識錯誤對於合理解決行為人的犯罪和刑事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事實上,認識錯誤理論比法律認識錯誤理論更復雜,主要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1,對行為本質的錯誤理解。是指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主觀認識,由於對某些客觀事實的誤解而與客觀實際不符。假想防禦、假想對沖等典型行為。比如,壹群人晚上在路上被搶劫,恰好有警察路過解救。由於事發突然,光線不清,行人以為他是劫匪的幫兇,將他打傷。
2.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預期侵害的客體與行為人實際侵害的客體之間的偏差。有兩種認知錯誤:
第壹,預期侵權的客體和實際侵權的客體屬於同壹犯罪構成要件。比如A想殺B,卻誤殺了C。
第二,預期侵權客體與實際侵權客體不屬於同壹犯罪構成要件。比如,A預料到侵害的對象是B,晚上在通往B的必經之路等待,最後看到壹個黑影經過,於是開槍殺人。當他走近壹看,是壹只熊。區分上述兩種情況的效果是,行為人將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因為其行為導致犯罪構成要件的偏差。
3.手段方法錯誤是指行為人濫用犯罪手段和方法,使行為人的主客觀犯罪構成發生偏離。a試圖用毒藥殺死張三,卻因為誤會而誤服了壹種無毒的藥物。再比如誤服毒藥給別人治病,反而害死了別人。
4.行為偏差又稱目標打擊誤差,是指行為人預期打擊目標與實際打擊目標之間的偏差。甲要殺張三,朝張三開槍卻打中了張三身邊的李四。
5.因果關系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認識不符合實際情況。
(1)行為造成了預定的結果,卻誤以為沒有;
(2)行為實際上沒有產生預期結果,但被錯誤地認為產生了預期結果;
(3)明知行為造成了預定的結果,但誤解了結果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