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十二條從四個方面規定了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1,無效婚姻的溯及力《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
2.當事人有夫妻關系嗎?《婚姻法》第十二條只是簡單規定“壹方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重婚而無效的財產,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父母子女間的婚姻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父母子女權利。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並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壹方撫養孩子,另壹方有探視權。
二、無效婚姻的後果是什麽?
1.婚姻什麽時候被宣告無效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婚姻,自依法宣告無效時起,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上述規定,壹旦婚姻關系被法院宣告無效,該婚姻關系自始即無法律效力,即當事人自始無配偶地位,無夫妻權利義務關系。
2.財產問題的處理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後,由其引發的財產關系較為復雜。作如下分析:(1)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引起的財產關系的處理與其他類型的無效有很大不同,因為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會影響法律關系中壹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因此,在處理時,首先要註意保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為此《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法司法解釋1》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因重婚引起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以上規定是為了保護夫妻法律關系中壹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同時,與原配偶再婚的壹方,不得以協議或者繼承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壹方。已經達成協議的,應當確認無效。
(2)因其他原因導致婚姻關系無效的財產關系的處理,因婚姻無效而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雙方之間形成同居關系。根據婚姻法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以* * *處理。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壹方所有。該規定明確了其他原因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處理方式。但如果壹方在與* * * *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且未治愈,在分割財產時應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壹方給予其壹次性經濟幫助。
3.子女問題的處理雖然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但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據此,雖然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但不影響父母子女關系。子女的撫養權、撫養權、探視權和繼承權,依照婚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4.如果壹方在繼承同居期間死亡,另壹方沒有繼承權。但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可以將遺屬視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照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獲得對方遺產的適當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