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劑量監測:主要指內照射和外照射的個人劑量監測,皮膚和衣物的汙染監測;
(2)工作場所監測:主要指工作場所輻射水平、空氣汙染和表面汙染的監測;
(3)異常照射劑量監測:主要包括事故和壹般應急照射的劑量監測。第四條放射工作人員在壹年內劑量當量可能超過5 msv (0.5雷姆)時,必須接受常規的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對於年劑量當量小於5mSv的放射工作人員,可根據需要進行個人劑量或工作場所監測。並做記錄。第五條經營放射性核素年攝入量可能超過十分之壹年限的開放性放射性物質的,應當接受常規大氣汙染監測、表面汙染監測或者內照射劑量監測(包括生物樣品檢測、呼出氣測量和全身計算器外測等)。)按要求;放射性核素年攝入量低於規定年限的十分之壹,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監測。第六條應當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佩戴省(市)、自治區放射衛生防護部門規定的個人劑量計,或者接受內照射劑量監測。第七條放射工作人員受到事故或其他意外照射時,需要采取不同於常規個人劑量監測的特殊監測,應盡快估算其劑量,以確定照射嚴重程度。必要時,事故劑量(包括器官劑量當量、累積劑量當量和有效劑量當量等。)應該更精確地估計(包括輻射場的重建和模擬測量等。).第八條對有計劃的特殊輻射,應當采取必要的個人劑量監測措施,確保壹次接受的輻射不超過國家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規定的限值。第九條負責個人劑量監測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方法》進行監測和記錄。第三章評價的基本原則第十條放射工作人員年全身輻射劑量低於年劑量當量(或年攝入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時,只需記錄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對高於年劑量當量限值3/10的人員,應記錄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同時應查明原因,做出相應的放射衛生評價。第十壹條在低於年劑量當量限值的輻射防護評價中,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可近似視為個人受照劑量當量;當暴露劑量高於年劑量當量限值時,需要進行更準確的劑量評估。此時,應根據電離輻射的種類、電離輻射場的能譜和照射方向,估算器官(或組織)的劑量當量和有效劑量當量。第十二條內照射和外照射並存時,兩種照射分別達到或超過相應年限的十分之三的,按照《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辦法》中的疊加原理處理。第十三條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結果(Xr線)接近年劑量當量上限時,總不確定度不超過50%,當年劑量當量低於15 msv (1.5 rem)時,總不確定度不超過100%。第四章個人劑量檔案第十四條各有關基層單位應當按照《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檔案,由本單位放射衛生防護部門保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委的防護主管部門有權查閱這些劑量檔案。第十五條放射工作人員調離時,其個人劑量檔案應移交給調離單位的放射衛生防護部門,並向當地放射衛生防護部門備案。只有在這些程序完成後,他們才能被允許參加輻射工作。第十六條工作人員受到異常輻射時,應按表1中的項目進行治療和登記,並將此表存入個人劑量檔案,同時迅速抄送上級放射衛生防護主管部門。第十七條放射工作人員受照記錄(包括個人劑量檔案、監測方法和數據處理方法)和事故受照詳細說明應當長期保存,壹般保存至放射工作人員離開放射工作崗位後65,438+00年,因技術需要保存至30年。第五章管理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放射衛生防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委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從事放射工作的基層單位應當設立專(兼)職人員做好個人劑量監測工作,建立個人劑量檔案。並接受上壹級放射衛生防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