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可以限制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的審批。
列入《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目錄》的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通關時,應向海關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進出口許可證》(附1)。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第四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列貿易方式進口或者出口黃金及黃金制品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進出口許可證:
(壹)壹般貿易;
(二)加工貿易以國內銷售和國內購買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形式出口黃金產品;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口。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進口黃金及黃金制品用於公益事業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許可證。
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境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第五條國家黃金儲備的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
金幣(包括黃金貴金屬紀念幣)的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機構辦理。第六條具有黃金進出口資格的市場主體應當承擔平衡國內黃金市場實物供求的責任。黃金的進出口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進行登記,完成初始交易。第七條進出口黃金和進口公益事業捐贈的黃金制品的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和審核。
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受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審批。第八條申請黃金進出口(公益捐贈黃金除外)的,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是國務院批準的金融機構會員或者黃金交易所做市商,具有從事黃金業務的專業人員、完善的黃金業務風險控制體系和穩定的黃金進出口渠道,開展黃金市場業務符合相關政策或者管理規定,黃金現貨交易活躍,申請前兩年自營交易量位居前列;
(2)是國務院批準的黃金交易所綜合類會員,年礦金10噸以上,生產過程汙染物排放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境外黃金礦產投資規模達到5000萬美元以上,並取得境外金礦或* * *伴生金礦采礦權,已形成礦產黃金生產能力。其業務符合國內外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申請前兩年壹直活躍於黃金現貨交易,且為自營業務。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三年每年納稅記錄不低於2億元,在境外有色金屬投資超過654.38+0億美元,取得境外金礦或* * *伴生金礦開采權,形成礦產金生產能力,業務符合國內外相關政策或管理規定的礦產企業;
(四)進口黃金承擔國家貴金屬紀念幣生產任務的企業;
(五)為獲得國際黃金市場品牌認證資格而進出口黃金的精煉企業。第九條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用於公益目的的捐贈進口黃金制品除外)的,應當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近兩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生產、加工或者使用相關黃金制品的企業具有必要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生產過程汙染物排放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連續三年納稅記錄不低於654.38+0萬元;
(二)實行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外貿企業,連續三年每年有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
(三)因國家科研項目和重點課題需要使用黃金制品的教育機構和科研機構。第十條申請黃金進出口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企業概況、黃金進出口目的、計劃數量等經營情況;
(2)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表(附件2);
(3)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黃金進出口合同及其復印件;
(5)加蓋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六)申請人最近2年是否有違法行為的說明;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提供黃金業務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相關材料;申請出口黃金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實物黃金庫存證明;
(八)黃金礦山生產企業還應提交省級環保部門核發的汙染物排放許可證及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復印件、商務部門對境外投資的批準文件復印件、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境外國家或地區采金的相關證明、企業近三年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自律組織出具的黃金生產能力證明和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登記證明。
前款規定的其他材料未發生變化再次申請黃金進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前款所列其他材料發生變更的,按照初次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