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刑法中結果延遲發生的認定

刑法中結果延遲發生的認定

如果負主要或全部責任,就構成交通肇事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判刑。具體依據如下:

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1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30萬元以上賠償的。註意,這裏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照這個標準,財產直接損失不足30萬元,或者損失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不構成本罪;4.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

所謂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是指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事業單位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並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範圍的內河航道、海上航道和湖泊,都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不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分別下列情形處理:1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經營,因不服管理, 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單位負責人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經營存在安全隱患,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提出後仍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駕駛機動車或者利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經營活動,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造成運輸工具嚴重損壞的,以過失損壞運輸工具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意見

具體應用法律中的若幹問題解讀

為依法懲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60萬元以上賠償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教唆行為人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 *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藏匿、遺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承包人教唆或者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30萬元至60萬元、60萬元至10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華聯裴交通事故案

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的裁決

(2006)二中刑終字第02132號

原公訴機關為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華聯培,男,47歲,10月5日出生於北京,1959 165438,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北京市東城區燈籠褲胡同5號;2005年9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華聯培犯交通肇事罪壹案,於2006年9月19日作出(2006)第125號刑事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華聯培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經閱文和對上訴人裴華蓮的訊問,我們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審判現在結束了。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2005年7月0日116時左右,被告人華聯培與被害人騎自行車行至本市東城區燈市口西街西口時摔倒,致頭部損傷,左顳骨頂部腦挫裂傷,右顳骨頂部硬膜外血腫,右顳骨骨折,於同年7月27日死亡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東城公安交通支隊認定華聯裴負事故主要責任,負次要責任。2005年9月1日,被告華聯培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民警傳喚到案。

以上事實,原審判決認定,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出具的案件處理流程、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東城交通支隊出具的交通事故案件受理登記表、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受害人家屬於2005年7月1報案,華聯培於2005年9月1被警方傳喚到案。

2.證人李文勝的證言證實,2005年7月0日116時許,李文勝坐在燈市口西街西口南側的公園長椅上時,突然聽到左側壹聲巨響,轉身看到壹輛自行車翻倒在地上,旁邊有壹男壹女,當時沒有其他車輛經過。李去扶那個人,但是沒有站起來。有人扶起了那個女人。李撥打了120。這時,壹輛警車經過,警察下車問他們怎麽摔倒的。圍觀群眾稱,該男子喝醉了,騎車摔倒。救護車把他們拖走了。從現場來看,自行車從東往南轉的時候有沒有溝?ω檸檬悲烈?年輕?折疊?

3.證人吳冰冰的證言證實,2005年7月0日116時許,吳冰冰沿燈市口西街右側人行道由東向西行走,快到北河沿街時,突然聽到左側有壹女子叫。吳看到後面來了壹輛自行車,壹個男的騎著,後面坐著壹個女的,自行車搖搖晃晃的。吳走上前去,問那位婦女是否可以移動。她當時沒有說話。五到十分鐘後,這個女人有些清醒了。壹個老太太扶她坐起來,另壹個人打電話120。過了壹會兒,壹輛警車經過,兩個警察下車問他們怎麽摔倒的。他們說他們壹直在喝酒。救護車趕到後,大家把男子擡上車,女子上了車。當時沒有車輛經過這條路。

4.證人範的證言證實,2005年7月0日約111時,華聯裴與到老上海城隍廟小吃城吃飯,先後點了五六瓶燕京啤酒,約14: 30時離開。

5.證人鄭毅的證言證實,2005年7月11日20時,鄭毅到協和醫院急診室接錢偉民醫生的班。我記得急診室裏躺著壹個女人,旁邊好像還有壹個男人。錢醫生說已經給女患者開了CT單,等CT片出來我們就看結果了。錢醫生下班後,鄭催促該男子帶病人去做CT掃描。後來鄭去處理其他急診病人。23時許,鄭看了CT片,發現患者顱骨骨折,硬膜外血腫。他立即通知神經外科醫生會診治療。在CT結果出來之前,鄭毅看到了躺在病床上的女患者。不清楚她是昏迷還是喝醉了。在看到CT結果之前,不清楚該男子在做什麽。

6.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預審大隊楊出具的工作說明是這樣的:據協和醫院錢偉民醫生介紹,2005年7月0日117時左右,120救護車將壹男壹女兩名患者送進急診室。男患者介紹,自己是喝酒後摔倒的。當時女患者還能坐,但描述事物的語言不太清楚。錢醫生給女患者檢查時,發現她腦後有血腫。由於腦部出血無法排除,無法進壹步判斷,於是給女患者開了CT單,等結果出來後再做診療。因為當時急診病人很多,錢醫生做完檢查後又檢查了其他病人,壹直到20: 00,並向接班醫生說明了女病人的情況。值班期間,錢醫生多次催促與女患者在壹起的男子。至於是否按照醫生的指示對病人進行檢查,醫生無權幹涉。男方已經很久沒有離開女患者了。這位女病人在急診床上嘔吐了幾次。不知道是喝酒還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7.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東城交通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科學技術鑒定書》、《車輛技術鑒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示意圖》證實,警方於2005年7月4日16: 08至15: 00對現場進行勘查,現場為十字路口,道路暢通,視線良好。路口由東向西進入路口下坡路段,坡度5°;2005年7月20日,華聯培的自行車接受測試。前後剎車靈敏有效,轉向有效。其他部位未發現損壞或異常。

8.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東城交通支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華聯培、酒後在騎自行車時摔倒。華聯裴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對這起事故負次要責任。

9.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出具的屍檢證明及照片、北京協和醫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及病歷證實,被害人梁軍所受損傷為頭部外傷、左顳骨頂部腦挫裂傷、右顳骨頂部硬膜外血腫、右顳骨骨折,於2005年7月27日死亡。

10、電話記錄單、人口信息查詢打印單,用以確認被告華聯培的身份。

基於上述事實和證據,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華聯培違反交通法規,醉酒駕駛非機動車搭載成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壹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眾的安全,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華聯培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緩刑。判決,被告人裴華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華聯培的上訴理由是協和醫院延誤治療,對的死亡負有責任,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壹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相同,列舉的證據經壹審法院質證,經核實,予以確認。

我們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華聯培違反交通法規,醉酒駕駛非機動車搭載成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壹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其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緩刑。關於華聯培的上訴理由,經查,本案有多份證人證言、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結論等書證,足以確認華聯培的犯罪事實,依法應當承擔交通肇事罪的責任。另外,沒有證據證明協和醫院存在延誤治療的情況,故華聯培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壹審法院根據被告人華聯培所犯罪行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華聯培上訴,維持原判。

  • 上一篇:湖南大學在職研究生復試分數線
  • 下一篇:學習學前教育法規的意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