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電梯、燃氣、供電、供水、通信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軍事、文物保護單位、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使用、預防為主、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體制和機制,協調解決房屋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網絡,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區、開發區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由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確定,負責本區域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裝飾裝修的安全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衛生計生、教育、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文化、新聞廣播影視出版、城鄉規劃、民政、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的需要,對低收入特殊困難家庭的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治理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房主通過購買房屋保險來分散住房安全風險。第七條市、縣(市)建設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裝飾、物業服務等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支持相關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房屋安全相關工作。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房屋安全意識。
鼓勵公眾參與房屋安全活動,協助開展房屋安全宣傳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或者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反映房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向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提出改進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第二章房屋安全責任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其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失蹤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以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第十條房屋所有人可以與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約定房屋安全責任,但不得以約定為由拒絕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責任。
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發現有危害或者影響房屋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屋所有人。第十壹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房屋安全責任:
(壹)根據房屋的設計結構、功能和用途;
(二)采取必要的檢查、維修、養護和白蟻防治等措施,確保房屋安全,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裝修房屋;
(四)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管理危險房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責任。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質量保修責任。
房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房屋安全責任。第十三條采用物業服務方式委托管理房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房屋使用的部位和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維修,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行管理的,相關房屋的* * *用部位和* * *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采取措施所需費用符合專項維修資金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有關規定,可以依法提取和使用。
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