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本院判決適用利益衡量原則是正確的思路。但該判決在適用利益衡量原則的具體方法和程序上存在瑕疵。
如果我是法官,我會在程序上首先進行全面的利益調查。充分調研,發現各種利益,再做決定。本案中的利益主要包括:工廠已取得的5400萬元的合法投資利益;因工廠關閉而雇用的400名工人的就業福利;噪聲引起的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利益以及其他與工廠開工有關的環境損害利益。其次,對發現的好處進行相應的分析。篩選出重要的、有價值的興趣,進行排序,尋找不同興趣之間的相似或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工廠的投資和400名工人的就業利益損失明顯大於居民的噪聲損害損失。最後,進行中立客觀的利益平衡。權衡的目的是各方利益最大化。這裏只有協調,沒有絕對的犧牲。平衡和最大化是利益衡量的基本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居民利益的損失相對較小,在保護工廠投資和工人就業利益的前提下,當事人應適用參與原則在審判前自行協商,公共權力機構應充當中立的協調人。充分利用參與原則,讓各方先調解,使各方利益在獨立平衡的狀態下被犧牲。只有在雙方無法達成調解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審判,以保護工廠的投資利益和就業利益,受益工廠對受損居民的賠償將超過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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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首先,了解利益衡量原則的概念及相關子原則。所謂利益衡量原則,就是通過利益最大化實現實質正義的法律方法原則,壹般分為利益調查、利益分析和利益協調階段。利益衡量的方法有價值平衡、比例原則、經濟分析和參與原則。
法律的作用是最大限度地滿足最重要的利益,使最少的利益遭受最少的犧牲。利益規律和平衡理論的本質是利益、衡量和最大化。
其次,利益衡量原則的適用必須遵循壹定的法律程序。(1)興趣調查。公權力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進行的調查,既是壹個收集和整理信息的過程,也是壹個發現利益的過程。(2)效益分析。興趣分析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篩選出重要的、有價值的興趣,必要時進行排序,尋找不同興趣之間的相似或沖突。利益分析的目的應該明確,公共當局應該保持中立和客觀。(3)利益平衡。權衡的目的是各方利益最大化。這裏只有協調,沒有絕對的犧牲。平衡和最大化是利益衡量的基本要求。
最後,法官適用利益衡量原則:(1)價值衡量。壹是秩序、自由、正義、效率等法律與婚姻家庭保護、特定職業保護、特定社會制度促進等社會價值觀的沖突;二是公正與效率、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沖突;三是客觀真實目的與特定法律價值或社會價值的沖突。其中,第三個沖突是證據法的特殊問題和焦點。(2)比例原則。根據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關系對沖突的利益進行分類,並通過適用該原則的三個要求:適當性、必要性和相稱性來實現目的(利益)和手段(成本)之間的平衡。實現的利益必須大於放棄或犧牲的利益。(3)經濟分析。運用經濟學的均衡、最大化、邊際效用和效率原則,分析了權衡結論的成本收益。(4)參與性原則。讓當事人自己討價還價,公權力機構只充當中立的協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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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本案中準格爾電廠投產違反了哪些環保法律法規?如果妳是環保部門的執法人員,妳會對準格爾電廠采取什麽處罰措施,並說明理由?
分析:本案準格爾電廠的啟動和投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環境法律制度。
首先,準格爾電廠沒有設計汙染防治的必要設施:貯灰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治汙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作為環保部門的執法人員,我會對準格爾電廠進行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理由和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至於準格爾電廠投產時未設計必要的汙染防治設施造成嚴重水汙染,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我也可以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 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驗收不合格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最後,電廠位於嚴禁工業項目的黃河灘塗區,建設前未向環保部門提交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的環境保護。
我作為環保部門的執法人員,將對準格爾電廠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第壹款: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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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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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防治汙染的建設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治汙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汙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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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水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的,應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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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其組織編制的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補辦或者重新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批,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