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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是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部門,會計人員直接負責會計工作,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起著關鍵作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管理也是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具有壹定專業素質和數量的會計人員,是搞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

壹、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壹)會計機構設置要求

《會計法》和《準則》都規定,各單位要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相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

(1)會計機構的設置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會計法》第三十六條和《準則》第六條規定,是否單獨設立會計機構,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壹般來說,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壹是單位規模大小;二是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復雜性;第三是管理的要求。

(2)未設置會計機構的,應當配備會計人員。《規範》第六條規定“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這是《規範》對設置會計機構提出的又壹原則性要求。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還必須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嚴格的財務程序,其專職會計人員的專業職能不能為其他職能所替代。

(3)實行代理記賬是方式之壹。《規範》第八條規定:“沒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按照《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委托具有代理記賬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沒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小型經濟組織解決記賬、核算和報銷問題的客觀要求。代理記賬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即會計咨詢和服務機構,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核算和報賬。這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而出現的壹項新的社會會計服務活動。財政部1994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代理記賬的條件、程序、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

1.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要求

《準則》第六條規定:“設立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有關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時,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是本單位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在單位領導下,負責組織和管理包括會計基礎工作在內的全部會計工作。

2.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標準》第七條規定了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這是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壹項非常重要的措施。根據規定,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首先是政治素質。就是能堅持原則,坦誠相待。財務會計直接處理經濟業務,經濟問題必然反映在會計處理上。如果不能堅持原則,就不能揭露已經出現的漏洞,就不能糾正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沒有誠信的品質,妳可能會犯欺騙的錯誤,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二是專業技術條件。《準則》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這壹要求,通過要求其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體現出來。至於哪個單位需要哪壹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規範》沒有做進壹步的規定,但必須符合各單位的業務要求。

第三是工作經驗。即主管壹個單位或單位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兩年。作為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主管會計,顯然不可能有壹定的實踐經驗,否則不僅會“誤導人家的孩子”(無法對下屬進行有效的指導),還會耽誤工作,造成經濟損失。

第四是政策和業務水平。即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經營管理的相關知識。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任何單位的經濟業務都應直接或間接地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如果不了解和掌握財務會計方面的相關管理和法律知識,很容易導致單位的經濟管理進入法律的“盲區”或“誤區”,很可能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

第五是組織能力。組織能力是壹種基本的領導能力。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應具備壹定的組織能力,包括協調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它對整個會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至關重要。

第六是身體條件。會計工作勞動強度大,技術難度大。作為壹個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者主管會計,妳必須有壹個良好的身體條件來適應妳的工作。

以上條件是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素質的綜合要求。各單位在選人時,應堅持規範中的這些標準,嚴格把關,這將有助於搞好本單位的財務核算,從而對本單位的整體經營管理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3.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程序。

《準則》第六條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符合《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單位會計負責人的任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這方面也有壹些規定。

依法任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負責人,是保證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負責人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措施。財務會計涉及多方面的經濟利益,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在處理這些關系時往往首當其沖。給他們提供相對穩定的工作條件,讓他們打消後顧之憂,做好會計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是對國家財政、金融、會計法規的切實貫徹。

(三)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主管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成員,是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單位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主要行政領導的參謀和助手。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負責。總會計師不是專業技術職務,也不是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而是行政職務。根據《會計法》和《總會計師條例》,《條例》第九條規定了總會計師的設置範圍、崗位資格、職責權限、任免。

1.總會計師資格

按照規定擔任總會計師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2)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財務會計重要方面工作不少於3年;

(4)具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掌握現代管理的相關知識;

(5)具備行業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6)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符合上述條件者,可按規定程序聘任為總會計師。企業總會計師由單位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免或聘任、解聘或解聘程序相同;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根據規定,任何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得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2.總會計師的職責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和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集和使用計劃,開辟財源,有效使用資金;

(2)成本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運用財務會計數據分析經濟活動;

(四)負責提出財務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專業崗位設置和聘任的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五)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對企業生產經營、行政事業單位業務發展和基本建設投資進行決策;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和審批。

3.總會計師的權力

(1)有權制止或糾正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和浪費的行為;制止或糾正無效的,報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

(2)有權組織基層組織直屬單位各職能部門的經濟核算、財務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

(三)負責審批財務收支,除壹般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財務收支必須由本單位總會計師或者行政首長審批;

(4)簽署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和會計決算報表,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經營計劃、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必須由單位內部總會計師會簽。

(5)會計人員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應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由總會計師考核,並按有關規定批準。

(四)會計崗位

壹個單位會計人員的配備,既有數量問題,也有質量問題。就數量而言,壹個單位會計人員的適當數量應根據單位的性質、會計業務量、資產規模、經營管理的需要、會計的組織形式和擬采用的會計手段來決定,具體體現在會計崗位的設置上。

1.設置會計崗位的意義

會計崗位是單位會計工作中為特定分工而設置的各種職能崗位。在會計機構內部設置會計崗位,有利於明確各崗位的分工和職責;崗位責任制的建立有利於會計人員鉆研業務,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有利於會計工作程序化、規範化,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也有利於強化會計管理職能,提高會計工作的作用;也是配置適當數量會計人員的主要依據。

2.設置會計崗位的原則

《標準》規定了會計崗位設置的基本原則,並提出了示範性要求:

壹、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在設置會計崗位時,壹定要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有的單獨設置,有的合並設置,有的不設置,以滿足會計業務需要為前提。

第二,它必須滿足內部安全殼系統的要求。《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會計工作者的崗位可以是壹人壹崗,也可以是壹人多崗或壹人多崗。但出納不得負責稽核、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

第三,有利於會計人員充分熟悉業務,不斷提高專業素質。《準則》第十三條規定:“會計人員的崗位應當有計劃地輪換。”將輪崗納入會計崗位設置是《規範》的創新,可以激勵會計人員不斷進取、改進工作,也是全面培養和鍛煉會計人員的好辦法。

四是有利於建立崗位責任制。《規範》第十壹條還示範性地提出了會計崗位的設置方案,即“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審計、檔案管理等。”。這種設置方法基本包括了會計業務的主要內容和方面,為建立崗位責任制提供了較為完整的基礎,是各單位制定會計工作崗位設置方案的理想參考方案。

(五)對會計人員的要求。

同任何技術工作壹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在專業素質方面也應具備壹定的條件。《規範》對此提出了三點要求。

1.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準則》第十條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持證上崗既是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也是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根據2012年2月6日財政部頒布實施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第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會計從業資格: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基本的會計知識和技能。”同時,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進行條件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可以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這是對會計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因為會計工作不僅專業技術性強,而且政策性、法律性強,還需要壹定的職業道德水平。至於如何考核確認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目前主要是通過設置會計專業崗位和會計技術資格考試來進行。

(1)會計專業崗位類別。會計專業崗位是區別會計人員和專業工作的技術層次。目前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師四個級別,均通過考試或考核取得。壹般實行聘任制或聘用制,或考聘結合制。

(2)擔任會計專業職務的基本條件。《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4月1986發布)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了不同等級專業職務的基本要求,具體為:

A.對會計師的基本要求:

A.初步掌握財務會計的知識和技能。

b .熟悉並能執行相關會計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C.能夠承擔壹個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D.大專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財務會計見習工作滿壹年。

B.助理會計師的基本要求:

A.掌握財務會計的壹般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b .熟悉並正確執行有關財務政策、財務會計法規和制度。

C.能夠承擔某壹方面或重要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d .獲得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證書,並具有履行助理會計師職責的能力;本科學歷,財務會計工作見習壹年期滿;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兩年以上;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並擔任會計職務四年以上。

C.對會計師的基本要求:

A.系統掌握財務會計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b .掌握並正確執行相關財務政策、財務會計法規和制度。

C.具有壹定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夠承擔壹個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或管理壹個地區、壹個部門或壹個系統的某壹方面工作。

D.獲得博士學位,具有履行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取得碩士學位,擔任助理會計師兩年左右;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證書,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二至三年;大專畢業,擔任助理會計師四年以上。

E.掌握壹門外語。

D.高級會計師的基本要求:

A.系統掌握經濟、財務、會計理論和專業知識。

B.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夠承擔壹個地區、壹個部門或壹個系統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C.獲得博士學位並擔任會計職務二至三年;取得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證書,或大學畢業並擔任會計工作五年以上。

D.更熟練地掌握壹門外語。

(3)會計專業崗位的基本職責。《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專業職務的不同等級,具體為:

A.會計,負責財務收支的具體審核和處理,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會計事務。

B.助理會計師,負責起草壹般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方法,解釋和解答財務會計法規中的壹般規定;分析檢查某壹方面或某些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

C.會計師,負責起草重要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辦法;解釋和解答財務會計法律法規中的重要問題;分析和檢查財務收支和預算的執行情況;培養初級會計人才。

D.高級會計師,負責起草、解釋、解答壹個地區、壹個部門、壹個系統或全國實施的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措施;組織和指導壹個地區、壹個部門、壹個系統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核算工作;培養中級以上會計人才。

(4)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這是壹個通過考試確認會計專業崗位任職資格的制度。1992年3月,財政部、人事部制定並發布了《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2000年9月8日,財政部、人事部修訂下發了“財會[2000]11”號文件,對考試的種類、科目設置、報考要求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3 .符合會計繼續教育的規定。

《準則》第十四條還規定:“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各單位要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壹定的時間學習和參加培訓。”因此,2013年8月27日,財政部發布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稅[2065 438+03]18號),對繼續教育的管理制度、內容與形式、學分管理、組織管理、教師與教材、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各省(市、自治區)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也有不同的規定。

(6)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為保證執法或執業的公正性,對因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執業的人員實施崗位回避和業務回避的制度。回避制度已經成為我國人事管理的壹項重要制度。事實表明,會計工作中的壹些違法違紀行為確實存在利用同壹單位的親屬進行欺騙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在會計人員中實行回避制度。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會計人員的回避制度。例如,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壹條也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不準在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準則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委派會計人員時,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親屬關系主要有三種:①夫妻關系;②直系血親關系;(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

二,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是員工職業素質、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的統壹。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循的道德規範。建立會計職業道德是加強會計人員道德約束,預防和杜絕會計人員不道德行為的有效措施。在《準則》的第二章中,專門有壹節(第17至24條)對會計師的職業道德作了全面的規定。《準則》對會計職業道德的具體規定有以下六個方面:

(壹)熱愛本職工作,愛崗敬業

熱愛自己的工作,這是做好壹切工作的起點。會計人員只有為自己確立了這個起點,才能勤奮地學習業務技術,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具體會計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律法規

法律意識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法律範圍內進行商業活動的重要前提。會計工作不僅僅是簡單的記賬、報銷、核算工作,還涉及到事事、處處、時時的執法和合規。會計人員既要熟悉財經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又要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在處理各種經濟業務時,要知法守法,依法把關。可以向服務和監督對象宣傳法制,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幫助他們在法律上明辨是非,督促他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依法辦事,避免行為不當。

(三)依法辦事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程序和要求開展會計工作,保證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這不僅體現在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記錄上,也體現在財務報告上,使投資者、債權人、社會公眾和單位以外的社會監督部門能夠按照法定程序獲得可靠的會計信息。

(4)客觀性和公正性

會計人員處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這是壹種工作態度,也是會計人員追求的壹種境界。做好會計工作無疑需要專業知識和技能,但這不足以保證會計工作的質量。具有實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觀公正的態度同樣重要。否則,妳會把妳的知識和技能用在錯誤的地方,甚至參與欺詐或作弊。

(5)做好服務。

會計工作的特點決定了會計人員要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以便運用所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核算方法,提高本單位的內部管理和經濟效益。會計工作是經濟管理的壹部分,做好這項工作對單位的管理至關重要。

(6)保守秘密。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單位的會計信息,但法律規定並經單位領導同意的除外。由於工作性質,會計人員有機會了解本單位的重要秘密。比如關鍵技術、工藝流程、配方、控制方法、成本信息,對企業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秘密。這些秘密壹旦泄露給明顯的或潛在的競爭對手,將對其經濟利益造成巨大損失。所以,泄露本單位的商業秘密是壹種非常不道德的行為。會計人員要樹立商業秘密泄露是大忌的觀念,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嚴格保守自己所知道的內部秘密,不能隨便吐露,更不能為了自己的私利而提供。

同時,規範還要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並將其作為會計人員晉職、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和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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