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是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離婚財產糾紛、因戀愛引起的財產糾紛、撫養權糾紛、贍養糾紛、撫養權糾紛、收養關系解除、同居關系解除(雙方或壹方在起訴時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財產分析糾紛、分割糾紛、賠償、補助、保險糾紛。
第二類是房屋糾紛。包括房屋權屬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使用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代管糾紛、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房屋交換糾紛、退出公有房屋糾紛、拆除違章建築糾紛、房屋附著(固定)糾紛。
第三類是繼承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贈與扶養協議糾紛、遺贈與接受糾紛、遺贈分享糾紛、確認繼承權喪失糾紛。
第四類是債務糾紛。包括借款糾紛、買賣糾紛、抵押糾紛、加工合同(個人和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和個人)糾紛、貸款違約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追索不當得利糾紛、追索首付款糾紛、無因管理債權糾紛、賬目糾紛等。
第五類是人身和財產權利糾紛。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財產追償糾紛、違約金糾紛、請求消除危險糾紛、財產返還糾紛、排除妨礙糾紛、醫療事故處理糾紛等。
第六類是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界限糾紛和宅基地的附(定)物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
第七類是相鄰關系糾紛。包括采光糾紛、通風糾紛、通道使用糾紛、排水糾紛、排隊竹糾紛、噪音糾紛等。
第八類是其他產權糾紛。包括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林竹園產權糾紛、產權糾紛。
第九類是人身權糾紛。包括侵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引起的糾紛。
第十類是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
第十壹類是適用特別程序的理由。包括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
撤銷宣告失蹤、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承認無主財產、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撤銷監護資格等。
第十二類是指上述十壹類不能包括的其他糾紛或原因。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爭議。
2.調解。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將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爭議可通過雙方自覺履行裁決或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解決。
4.訴訟和解。訴訟解決是指爭議壹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來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應當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