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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造假的原因及防範措施有哪些?

壹,會計舞弊的主要表現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會計信息的特征主要包括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壹致性、及時性和清晰性。最關鍵的是客觀性,要求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確鑿、可驗證。然而,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已經嚴重偏離了客觀特征,主要表現在:

1,虛構業務。比如有的企業編造出差套現,以差旅費的名義多從銀行提取現金;出納編造費用用於盜用現金等。

2.隱匿或篡改原始憑證。比如,有的企業會計為了多報業務支出,偽造住宿費等原始憑證,或者在其他相關酒店開住宿發票,挪用公款;壹些企業為了隱瞞收入,隱瞞銷售發票或開具“大頭小尾”發票。

3.與他人串通進行詐騙。比如物資采購人員與物資會計人員、倉庫保管員勾結,在物資采購、計價、核算上做文章,利用進出倉庫的便利,侵吞單位物資。

4.真實的賬戶是假的。即會計反映的內容是真實的經濟業務事項,但沒有按照相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準則進行正確核算,這是壹種常見的、多發的會計舞弊現象。主要是針對企業的損益調整,人為增加或減少當期不應增加或減少的成本費用,如把庫存商品、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其他應付款作為調整損益的蓄水池。

5.設置內外兩套賬戶。也就是說,指針向不同的信息用戶提供不同的財務信息。主要是指有的企業設置內外兩套賬,壹套是內部財務賬;壹套是外用的。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因用途不同而不同。向稅務部門申報的是微利或虧損,以此少繳稅;向銀行部門舉報虛增資產和利潤,打腫臉充胖子,為貸款創造便利。

二,會計舞弊的原因

1,會計政策滯後於會計實務的發展。任何壹套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涵蓋會計實務中的所有業務。他們只能對會計工作提出基本的規範和原則,大部分只是對以往會計實踐的總結。每當許多新情況、新領域、新行業出現時,總是很難找到壹個合適的會計準則或體系作為會計操作的依據。也就是說,壹方面,法定會計政策往往滯後於會計實務的發展,使得公司按照自己的思路處理新業務,以自己的目標為標準,這就為會計舞弊的滋生提供了機會;另壹方面,由於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壹般都是原則性的規定,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理解和專業判斷來指導實際工作。當會計人員有舞弊沖動時,他們會利用對會計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看似正確實際上是錯誤的會計處理。這種會計造假往往極具欺騙性。

2.法律監督機制不健全,執法不嚴。隨著我國《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國家賦予企業很多權力,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得到落實。如何對經營者的權利和行為進行有效合理的監督和制約,壹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經常出現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的現象。這種現象要求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盡可能全面、完整、及時、具有可操作性,以堵塞會計造假的法律漏洞。

3.利益驅動也是導致欺詐的壹個原因。壹些企業可能會粉飾財務業績以達到相關規定,從而達到通過上市公司融資和向銀行借款的目的。其他企業利用虛假財務信息擡高股價,使公司相關利益集團通過股票交易獲利;壹些上市公司由於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惡化,為了逃避公司股票停牌或暫停交易的處罰,不得不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我國國有企業的管理層往往帶有壹些政治色彩,其管理者為了追求榮譽和升遷,往往會迎合政府編制財務報表的偏好。這也是導致欺詐的壹個原因。

第三,會計舞弊的防範

1,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國立法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先後制定並頒布了《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披露細則》等數十部相關法律法規。雖然這些法律法規還有待進壹步完善,但只要認真執行,會計信息質量基本可以得到保證,不會出現故意造假的情況。目前問題的關鍵是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很差,很多單位知法犯法。因此,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是我們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2.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在企業管理中顯得尤為重要。嚴格執行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對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具有積極作用。另壹方面,企業內部控制不嚴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財務收支管理混亂,給國家和單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會計行業迫切要求各單位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良好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平穩運行的基礎,也是防止舞弊的主要手段。只要制度嚴格健全,權力受到制約和監督,員工的行為得到規範,企業造假就會大大減少。

3.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會計人員是會計舞弊的直接生產者,雖然他們也要服從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但他們對會計舞弊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國家和會計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更新知識,使其能夠自覺抵制會計舞弊的發生,從而不斷提高我國會計信息的可信度。此外,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管理也有助於減少或防止會計舞弊的發生。比如會計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會計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督促企業建帳,做好會計基礎工作。

4、加強監督,使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加強會計監督,有效發揮其作用,是對當前經濟領域欺詐現象的有力挑戰,也是防範會計欺詐的有力措施。會計監督僅僅強調內部監督是不夠的。必須加強會計工作的外部監督,即社會審計監督和政府監督。社會審計監督是指委托註冊會計師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客觀、公正、全面地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並對依法公開披露的單位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政府監管主要是指國家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會計監督檢查,並進行宏觀調控。這樣,在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礎上,把專業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使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協調,為會計人員創造良好的會計工作環境,保證會計監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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