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促進在城鎮有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省政府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鄭萬[2015]53號)
第二條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堅持因地制宜、以人為本、規範有序、統籌兼顧的原則。放寬城市戶口準入條件,加快城市化進程。
第三條戶籍制度改革由市、縣、區政府牽頭組織實施,公安、法制、發展改革、財政、人社、農委、民政、教育體育、衛生計生、住建、房管、公積金管理中心、統計、國土資源、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提高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基本建立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新型戶籍制度。
第二章戶籍遷移
五是放開市區、縣城、鎮(以下簡稱鎮)戶籍限制。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以申請城鎮登記戶口:
(壹)在城鎮擁有合法產權房屋的,通過購買商品房、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請登記;
(二)在城鎮有合法產權的出租屋並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居住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請登記;
(三)在我市投資經營,有合法穩定的經營場所,領取營業執照,或者依法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並登記的,可以在單位住所地、經營場所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請登記;
(四)來我市工作的大中專及技工院校以上畢業生,可在創(論)業地或居住地申請登記;
(五)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農民工,可在工作地申請登記;
(6)在我市就業並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的人員,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和中級工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或屬於其他緊缺人才的人員,可在就業地或居住地申請報名;
(七)屬於“夫妻壹方,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可以申請在居住地* * *內與親屬同住登記;
(八)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七條申請登記城鎮戶口的,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之壹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戶口管理,制定便民管理程序,合理簡化戶口登記和遷移手續,在規定期限內及時遷入常住戶口,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第三章權利的享有
第九條農業轉移人口戶籍遷入城鎮後,其先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宅基地使用權、地上房屋所有權和征地補償權依法不變。
農業人口可以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自願有償退出,具體實施方案須經縣(區)政府批準。
第十條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戶籍遷入城鎮的常住人口(以下簡稱流動人口),與其子女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壹)按戶籍和居住地就近入學(居住地指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或房屋租賃並登記出租的所在地),與其他城鎮兒童平等享有就讀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接受免費義務教育的權利;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入學考試;
(二)職業教育階段,按規定參加免費中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
第十壹條流動人口在社會保險方面享有下列權利:
(壹)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並按政策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在戶籍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非從業人員);
(四)參加城鎮居民(非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流動人口在住房保障方面享有下列權利:
(壹)低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住房租賃補貼等住房保障;
(二)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移民在養老和社會救助方面享有下列權利:
(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辦理老年人優待證,免費辦理公共交通ic卡,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等社會福利;
(3)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4)高齡津貼;
(5)城市困難群眾殯葬救助。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在就業時按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壹)就業援助、公益性崗位安置;
(2)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
(3)創業擔保貸款;
(4)職業介紹和創業培訓;
(五)就業技能培訓、就業技能培訓;
(六)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在衛生和計劃生育方面享有下列權利:
健康教育、疫苗接種和其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申請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和救助;
(3)免費獲得基本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如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妊娠和環境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終止妊娠和技術常規規定的各種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第十六條外來人口平等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其他各項權利和城市基本公共服務。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市政府成立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的統壹領導和統籌協調。領導小組成員由市公安局、市法制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農委、市民政局、市教體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房管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統計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人社局等部門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牽頭制定相關事項辦理程序,明確辦理條件、機構和時限,提供咨詢、告知、材料轉遞等優質便捷服務。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應當承擔流動人口在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和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應當增加城鎮教育資源供給,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保障流動人口子女與城鎮兒童“同校就讀、平等升學、平等接受教育”。
教育、體育部門要全面梳理就學政策,徹底消除流動人口子女就學障礙,科學合理保障義務教育入學,不得僅依據房屋產權設定限制就學政策。
第二十條市公安、財政、人社、教育體育、衛生計生、房管、民政等相關部門要圍繞落實戶籍制度改革和自身職責,在65438+2月底前制定城鄉居民醫保等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配套制度,細化教育保障措施, 明確流動人口住房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認定標準,優化辦理程序,保障本辦法規定的流動人口各項權利的實現。
第二十壹條人社、房管、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應當督促企業依法為流動人口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並提供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條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單位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推諉工作,阻礙搬遷人口權利實現並造成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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