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1款規定,行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也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壹萬元是賄賂嗎?
行賄壹萬塊錢就是行賄,只要是行賄,壹塊錢就是行賄。行賄1萬元是行賄犯罪的最低立案標準,而行賄犯罪的最低立案標準是5000元。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行賄罪中需要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而該要件的成立需要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賄賂3萬元以上。
654.38+00,000元沒有達到這個數額,所以不構成受賄罪。但對多次受賄未處理的,應當計算受賄總額。受委托前收受財物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計入受賄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特定事項;
(三)履行職務時未受委托,事後以履行職務為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國家工作人員向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其行使職權的,應當認定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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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貪汙、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貪汙、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貪汙、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貪汙、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