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接受委托,以專業知識和技能提供鑒證、經紀、咨詢、代理等服務,收取費用並承擔相應責任的獨立機構或組織。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開展中介業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其他責任。他們的合法執業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第四條市、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分別負責對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介機構的登記和監管。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中介機構的設立實行登記制度。設立中介機構應當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從事營利性中介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介機構登記前應當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或者對設立中介機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市以外的中介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辦理登記手續。第六條中介機構應當獨立設立,承擔法律責任,不隸屬於國家機關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兼職。第七條中介機構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建立符合中介機構實際的運行機制。第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認定或者資格制度有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九條中介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下列許可證:
(壹)營業執照;
(2)企業資質證書;
(三)執業許可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公開的其他許可。
中介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布其中介服務的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投訴機構的電話和地址等事項。第十條除即時結算和簡單中介業務外,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依法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第十壹條中介機構應當做好執業記錄。實習記錄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壹)委托事項和委托人的具體要求;
(二)收取的費用和支付方式;
(3)合同履行中應遵守的業務規範及相關要求;
(四)委托事項的履行情況,包括委托事項的受理、完成過程、終止手續的辦理情況。第十二條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執業質量審核制度,定期檢查執業記錄,確保執業質量達到專業標準,及時調整不符合要求的執業人員。第十三條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除遵守業務規則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所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出具的書面文件真實、合法;
(二)及時、如實告知客戶應當了解的信息;
(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項;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文件及其他財產和資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和業務規範中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壹)提供的信息和資料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及證明文件,或者對經紀人的商品和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索取或者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采取隱瞞、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並損害委托人或他人的利益;
(五)偽造、變造交易單據和憑證。
(六)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或者聘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執業的;
(七)執業人員同時在同壹行業的兩個以上中介機構執業;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