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適航許可,從事中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設計、生產、進口、飛行、維修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貨值金額1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未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定唯壹產品識別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已經取得適航許可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未重新申請適航許可並用於飛行活動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貨值金額1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微、輕、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空域維護能力、可靠監視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廠性能和參數,未及時更新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綜合監管服務平臺上的性能和參數信息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進行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參與境外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依法進行國籍登記的,由民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依法辦理責任保險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至2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運營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運行合格證或者違反運行合格證要求進行飛行活動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至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操作證。
第五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控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反規定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人許可操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出經營人許可規定的範圍操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暫扣經營人許可6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運營商牌照,2年內不受理其運營商牌照申請。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操作證從事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和飛行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操作,並處65438萬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壹條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暫扣營運證件和營運證1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責令停飛6個月至12個月,由民航管理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吊銷相應許可,2年內不予受理其相應許可申請。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控制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控制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非法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持有和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並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外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外國人員控制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進行測繪飛行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測繪成果和實施違法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根據職責分工決定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五十四條違反產品質量或者標準化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生產、改裝、組裝、裝配、銷售、召回微、輕、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除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需要取得無線電頻率許可證和無線電臺執照的情形外,生產、維護、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違反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活動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及相關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