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機關辦公室與下屬機構的工作關系;負責NPC提案和CPPCC提案的辦理;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保密和安全生產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財務、資產、代理後勤等行政事務的管理;負責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負責局機關出國人員的管理。
承辦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教育培訓、老幹部服務、工青婦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機關黨務的日常工作。
(2)就業促進股(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劃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年度人力資源引進和配置計劃,指導用人單位引進和配置人力資源;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中介機構;負責人力資源賬戶管理,承擔區直企業異地招聘、調動工人手續。
負責制定和實施農民工工作的政策和規劃,配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配合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本區農民工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3)公務員管理單位(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職位管理、聘用、職務任免、競爭上崗、交流回避、辭職辭退、申請辭退和控告、公務員任用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準則、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的政策;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鎮(辦)、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建立公務員投訴制度,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承辦區政府依法提請區人大任免人員和區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具體事項;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調動、統計和日常登記工作;參照公務員法辦理區級行政機關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動、職位設置和非領導職務核定等工作;管理幹部人事檔案。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軍隊轉業幹部、軍人配偶和隨行配偶的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制和發放工作;管理移民資金;承擔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困和穩定轉業幹部的措施;承擔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和隨調配配偶自主創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⑷培訓、教育和評估股
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負責公務員培訓教學機構的認定;承擔區直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行政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培訓的實施;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教學機構的認定;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獎懲;負責審核行政獎勵和表彰。
(5)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單位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任務;負責各專業初級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調整,各類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認定和報送;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和資格考試制度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工作。
負責外國專家、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負責實施國外人才引進的行政許可;負責來惠惠工作和回國的留學人員的管理和服務;負責海外高層次人才的界定;負責公派和自費留學生的選拔;組織實施和管理海外(境)人才智力工程及其成果的鑒定和推廣;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實施出國(境)培訓行政許可;負責相關交流與合作,建立引進國外人才的智力服務體系,策劃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人才的智力信息管理;組織協調與港澳臺專家的交流;協助處理海外人才智力工作中的重大事件。
(6)事業單位人事管理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辭退和辭職;管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比例,承擔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崗位聘用和備案工作;按照權限負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登記備案;負責事業單位計劃招聘工作人員的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人技術人員的人事調配;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和綜合分析,做好事業單位人力資源規劃預測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負責試用期滿後被招聘到事業單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的畢業審批;負責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就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等級規範。
(7)工資福利股
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退休政策,建立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指導和審批本地區的工資增長;承擔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晉升增資審核,轉崗人員、新招聘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工資改革(定級)審核,各類津貼補貼標準核定和優秀獎金年度考核;負責審批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的核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算工時和工資統計的審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審批。
㈧職業能力建設股
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計劃和政策;落實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實施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監督管理各類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負責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工作;承擔高技能人才的規劃和管理。
(9)勞資關系組
落實勞動關系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審核指定區屬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薪酬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和工資政策;審核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工資指導線、指導價格和最低標準;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加強勞務派遣管理,規範勞務派遣用工;指導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和集體協商制度。
㈩養恤金失業保險股
統籌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制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基金征繳政策;擬訂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批企業職工退休;負責政策提前退休的審批;負責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審批和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的備案。
擬定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的調劑、使用和管理政策以及失業保險調劑金的分配方案;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擬訂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保險機構管理規則;制定征地計劃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和待遇支付。
(十壹)工傷醫療保險單位(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工傷、醫療、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擬定工傷保險基金調劑(準備金)政策,提出分配方案;組織康復機構和康復器械安裝機構的資質審查和管理;依法執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政策和標準;承辦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生殖保健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審核、檢查和監督。
(十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基金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運行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建立保險資金預測預警機制;承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稽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組織查處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案件;承擔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參與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算和決算;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管理相關專項資金;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
(十三)執法監督和信訪單位
執行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執法檢查權,組織調查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群體性突發勞動爭議事件;指導和監督下級勞動監察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綜合調研,跟蹤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普法依法行政,審查清理政策法規和行政審批事項,監督整體行政執法活動;負責行政復議,承辦行政訴訟,協助相關業務部門承辦行政復議;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協調專家咨詢;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發布和法律法規宣傳;負責起草重要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