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7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突出園林特色,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森林資源、城市公園和古樹名木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綠化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綠化建設和養護專項資金,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促進綠地率、綠化覆蓋率和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協調增長,保障城市綠化均衡發展。
第四條市園林主管部門和市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範圍,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作。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查處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城市綠化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資源、優化植物配置的原則,註重生態保護、休閑娛樂、文化傳承、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的協調。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群眾性綠化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指導和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和勞務等形式認養城市綠地、樹木和種植紀念林。認建認養的單位或個人,可在壹定期限內享有綠地和樹木的冠名權。
第七條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綠化建設和養護的先進技術以及雨水收集、中水利用等節水節能技術,保護生物多樣性,組織本市適宜植物品種的培育和應用。
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普及綠化科學知識,增強社會綠化意識。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綠化發展的需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修改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在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進行公示,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建設的目標、原則、標準和總體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基本控制範圍,提出下壹級規劃中綠地配置的控制指標和布局原則。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在下列區域劃定城市綠線,並及時公布:
(1)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生產綠地;
(二)山川、湖泊、水庫藍線以外的周邊生態控制區;
(三)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風景名勝區和其他綠地。
第十二條城市綠線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
因城市總體規劃修改調整城市綠地布局,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變更、調整綠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園林主管部門* * *編制調整方案,組織聽證,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如能采取其他措施避免改變或調整綠線,則不得改變或調整。
城市綠線的變更或調整應當遵循綠地總量平衡的原則,並符合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有關審批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城市綠線範圍內與綠化無關的建設。
已建綠地用於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和地面防災避險設施建設的,有關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設方案時,應當征求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城市綠線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改建、擴建,應當逐步遷出或者拆除。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制定遷出或者拆除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氣候、土壤等自然條件,編制符合本市地域特點的樹種規劃,確定適合本市種植的城市綠化樹種和植物配置原則。
樹種規劃應當堅持適地適樹的原則,優先采用鄉土植物,平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註重城市樹木和花卉的應用,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如選用外來植物物種,應對其適宜性和安全性進行專項論證,並明確相應的技術措施。
市綠化主管部門在編制樹種規劃時,應當征求公眾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建設應當註重生態功能,地形坡度、標高和密實度應當符合技術標準和規範,城市綠地內的硬質鋪裝應當優先采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
第十七條編制建設項目詳細規劃或者建築總平面圖,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配套綠地率,並制定綠化配置方案。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配套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1)新區擬建設的居住項目不低於30%,其中人均綠地面積和規劃人口居住面積(含居住區和組團)不低於1?5平方米,居住區(含組團)不小於壹平方米,組團不小於0?5平方米;
(2)舊區改建的居住項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不低於25%,其中人均綠地面積和規劃人口居住區(含小區、組團)不低於1?05平方米,居住區(含組團)不小於0?7平方米,組團不小於0?35平米;
(三)新建行政辦公、文化、教育、科研、體育、醫療衛生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綜合交通樞紐工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五)商業設施、娛樂、公共設施、商業網點等商業服務設施和物流倉儲項目不低於20%;
(六)城市主幹道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次幹道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七)新建工業園區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園區內各項目的配套綠地率由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但壹般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園區外新建工業項目的配套綠地率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其他建設項目配套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建設防護綠帶的,應當按照規定建設防護綠帶。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綠化面積。
建設項目屬於兼容用地性質的,按照各類用地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配套綠地率標準。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配套綠地率因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園林主管部門審核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適當降低比例,但不得低於規定標準的70%。建設單位應按所缺配套綠化面積支付綠化補償費,包括同類地段基準地價、補償費和綠化建設直接費。
綠化補償費專項用於綠地的建設和管理。
建設項目配套綠地率核算和綠化補償費征收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對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項目進行初步審批時,應當會同園林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包括項目用地範圍內的綠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現有樹木的配置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壹條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園林主管部門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綠化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告示牌,標明綠化工程的相關信息,采取相應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措施,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交付使用;因季節等原因不能同時完成的,配套綠化工程完成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完工後六個月。
第二十三條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將有關資料報送園林主管部門;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園林主管部門參與以景觀效果為主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工程、道路綠地及其他附屬綠地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公示居住項目配套綠地的比例和面積,不得將用地範圍以外的其他綠地或者臨時綠地作為其配套綠地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五條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綠化主管部門編制綠道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六條鼓勵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建設。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適宜立體綠化的,應當實施立體綠化。城市道路兩側的單位,除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行開放式綠化,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具備條件的室外停車場,應配備行道樹、綠化帶,鋪設草坪。
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地理、氣候特點,制定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技術規範,編制技術應用手冊,為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範。
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為養護管理責任人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並定期對養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城市綠化資源調查,建立城市綠化資源檔案。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綠地由綠化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養護和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維護和管理由全體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其他綠地的維護管理由業主負責。
建設項目範圍內預留的綠地,在施工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市綠化主管部門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條綠化工程自竣工驗收之日起壹年內的維護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養護期屆滿後,建設單位應當與養護管理責任人簽訂養護管理責任移交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綠化養護面積、植物品種和數量。
第三十壹條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綠地養護管理檔案,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綠地養護,並制定防火防災應急預案;死亡樹木和有檢疫性病蟲害的樹木,經綠化主管部門確認後,應當及時清理並補植。
第三十二條使用財政資金實施養護的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養護作業單位。
第三十三條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樹木生長情況,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定期對樹木進行修剪。
樹木生長影響照明、通風、住宅安全、管道、交通信號等公共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組織修剪;因條件限制無法修剪的,應當委托專業養護機構修剪;如需修剪直徑五厘米以上的生長枝,須報區綠化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地性質。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園林主管部門審核,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改變綠地性質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按照相關規劃易地建設相同面積的綠地。
改變綠地性質涉及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建成區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綠地和中心城綠線內的建成區,由市人民政府確認為永久性綠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永久性綠地應當納入本市生態底線區進行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山區地表植被遭到破壞的,當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植樹綠化,恢復植被。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申請人應當征求所有權人的意見,並報園林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占用綠地,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壹)因同壹原因臨時占用綠地面積不足壹百平方米的,由區園林部門批準;
(二)因同壹原因臨時占用綠地面積在壹百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園林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壹年;確需延期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占用單位應當在占用期限屆滿前恢復綠地原狀。
臨時占用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樹木。
因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樹木嚴重影響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隱患需要移植樹木的,應當向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植樹木,不允許移植。
無移植價值的樹木可以向綠化主管部門申請砍伐。
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和設計應當盡量避免移植和砍伐樹木。
第四十條移植、砍伐樹木,應當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壹)移植、砍伐城市道路和公園樹木不足五十株的,由市綠化部門批準;
(二)移植、砍伐城市道路和公園樹木五十株以上的,由市綠化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移植、砍伐城市道路、公園以外的樹木,DBH小於20厘米,因同壹原因移植、砍伐數量不足20株的,由區綠化部門批準;
(四)移植、砍伐城市道路、公園以外的樹木,DBH在20厘米以上,或者因同壹原因移植、砍伐20株以上的,由區綠化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壹條城市道路、公園外行道樹超過50株或者超過100株的,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征求公眾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第四十二條經批準移植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綠化施工單位,在適宜樹木生長的季節,按照樹木移植技術規範將樹木移植到綠化主管部門確認的綠地內,並設立標誌。移植後壹年內未成活的樹木,應當補植。
經批準砍伐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砍壹補三的標準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並補植。
第四十三條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和移植、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標明批準機關、批準項目、批準期限、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和監督電話。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需要,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樹木,但應當在搶險救災結束後五日內到綠化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補植。
第四十五條種植行道樹應當選擇高大成蔭的樹木。
種植的行道樹不得隨意更換。確需更換行道樹種的,園林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征求公眾意見。
行道樹形成的城市林蔭道由市人民政府認定為綠色廊道,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除搶險救災、存在安全隱患或樹木死亡外,不得移植或砍伐綠色廊道內的樹木。
第四十六條在綠地範圍內建設地下設施,在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前提下,地下設施上緣應當留有符合植物生長要求的覆蓋層。
第四十七條市政、通信、電力、交通等公共設施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和施工前,會同園林主管部門確定綠化保護措施或者養護管理責任人。
遇有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樹木可能影響管線和公共設施安全時,管理單位可提前修剪樹木或采取其他處理措施,並及時向區園林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壹)盜竊、損毀或者踐踏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采摘花果枝葉、采摘種條、挖苗的;
(三)擅自在綠地內取土、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圈圍樹木、設置廣告牌;
(四)在綠地內設置強光燈照射樹木、焚燒物品、堆放雜物、丟棄廢棄物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五)損壞綠化設施;
(六)破壞綠地地形地貌的;
(七)其他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植物疫情監測預報網絡,編制綠化防災應急預案,完善有害生物預警防控體系。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市、區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壹條園林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協作機制,按照職責對城市綠化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將改變綠地性質、臨時占用綠地、移植、砍伐樹木等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及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城管執法部門。
城管執法部門對被許可人違反城市綠化行政許可決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園林主管部門。
城管執法部門在實施城市綠化執法檢查時,對綠地面積和涉及城市綠化專業內容的事項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通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十二條下列綠化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信息,應當自形成或者批準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開:
(壹)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依法批準或者修改;
(二)依法劃定、調整或者變更的城市綠線;
(3)樹種規劃;
(四)城市綠化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和依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五)城市綠化的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
(六)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三條園林部門應當依法對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和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立綠化工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綠化、城管執法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綠化、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並在接到舉報之日起七日內反饋處理情況。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綠化工程建設和綠地養護管理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按照批準的綠地率建設配套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配套綠地不足部分,處以每平方米綠地補償標準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主體工程竣工後,未按照第二十二條規定完成配套綠化工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未完成綠化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綠化工程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四)建設單位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綠化工程合同價款8%以上1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五)不具備相應資質進行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綠化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六)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綠化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處以綠化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七)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在綠化現場設置標誌牌,未采取相應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八)養護管理責任人未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進行養護或者未履行養護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對違反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實施情況,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六條損壞城市綠化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占用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實際占用期限每天每平方米處以壹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拆除在綠地上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並從逾期之日起處以每平方米200元罰款;
(三)在批準的臨時占用綠地期限內未恢復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從超過批準期限之日起處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移植、砍伐樹木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賠償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有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行為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處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有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和第七項行為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七)有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行為的,按損毀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損壞城市綠化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綠化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中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
風景區是指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
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工區。
綠地是指已建和在建的綠地,以及規劃確定的綠地。
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具有生態、美化、防災等功能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街頭公園、社區公園和專類公園。
防護綠地是指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化帶、城市高壓廊道綠化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生產綠地,是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卉和種子的苗圃、草圃、花圃及其他苗圃。
附屬綠地是指城市建設用地中除城市綠地以外的各類用地中的配套綠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
建設項目配套綠地率是指建設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1年7月1日起施行。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1993、65438+21、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