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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質上講,工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包括

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內容是什麽?

1.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維持生命為內容的人格權。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親屬為救濟對象。《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規定,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死亡的,賠償權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和依法由受害人承擔贍養義務的扶養人。如果壹個傷害行為造成死亡,並且沒有理由非法阻止,則構成對生命權的侵犯。

2.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其生理和心理機能健全而正常的運行和發揮作用,以維持人的生命活動。健康權內容:1健康維護權。2.保持工作能力的權利。傷害行為導致受害人生理和心理機能的正常發揮,構成對健康權的侵犯。

3.物理權利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和完整性,支配其四肢、器官和其他人體組織的人格權。身體權的內容:1保持身體完整的權利。2.身體部位的支配。在司法審查中,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完整性受到傷害行為的損害,則構成對其身體權利的侵犯。需要註意的是,與身體相連且不能自由拆卸的假體、假眼、起搏器、支架等都屬於身體權的客體。

概念辨析:健康權VS身體權1受健康權保護的自然人生理和心理機能的正常發揮。受身體權利保護的自然人的身體完整性。2壹些侵犯身體權的行為並不侵犯健康權。比如A醫生給B病人做腹部手術時(不是因為闌尾炎),擅自切除了B的闌尾。再比如:擅自剪掉別人的頭發和指甲。再如:他人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因故障損壞。3壹些侵犯身體權的行為同時也侵犯了健康權。比如,醫院因為疏忽大意,切除了患者沒有病變的腎臟。再比如:打架時,A砍斷B的胳膊。壹些侵犯健康權的行為並沒有侵犯身體權。比如A惡意勸酒,導致B酒精中毒住院。再比如:A故意將艾滋病傳染給B。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實施以來,這壹規定對於民事立案和審判中當事人準確選擇案由、準確認定訴訟問題和正確適用法律、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適用過程中,也存在壹些案由適用不統壹的問題。更為突出的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在作為三級案由適用時均被列名或部分入選,導致司法實踐不統壹,影響司法公信力。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這壹案例,筆者試著以自己的觀點進行探討。

在案由適用上,有的法院直接引用整個案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有的法院根據案件實際侵害的權益拆分案由,具體選擇適用生命權糾紛、健康權糾紛還是身體權糾紛。法院對案由的適用比較混亂,法官之間對案由的適用存在很多爭議。他們認為案由中間隔著壹個停頓,當案由適用於具體案件時,可以直接對應其中壹個,而且就像刑法中的選擇性罪名壹樣,妳可以選擇妳有哪些罪名,而不是全部,這樣就可以拆分。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這三項權益雖然有交叉包容、遞進的因素,但仍然屬於壹種平行、並列的關系。而且在同壹案件中,三者權益並不同時受到侵犯,也存在壹些適用不當,導致理解和使用上的分歧和爭議。上述情況,別說當事人很難正確選擇訴訟,就連代理律師也各持己見,法官也很難確定案由。更何況,單純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普通人很難接受生命權。在法院公告欄前看法院公告的人,面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往往誤以為自己“殺了人”,從簡單的民事案件想到復雜的刑事案件,做出法律上的陳述。

上述情況在具體審判實踐中大量存在,給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壹定的不便和影響。有鑒於此,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在全國法院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對不統壹案由的適用作出補充規定,實現民事案由的科學規範和整體統壹,維護法制統壹和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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