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暫行規定所稱地鐵建設,包括地鐵建設工程、附屬工程、與地鐵相連的地面和地上軌道工程以及地鐵沿線綜合開發。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將地鐵建設納入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並分期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和配合地鐵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支持和配合地鐵建設,不得妨礙和影響地鐵工程。第四條地鐵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期建設、安全優質的原則。第五條深圳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深圳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是市政府成立的負責地鐵建設重大問題的決策協調領導機構。
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地鐵辦)在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的領導下,按照本暫行規定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貫徹落實市政府和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關於地鐵建設的工作部署和決議;
(二)審議地鐵建設計劃,審議深圳市地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鐵建設計劃、投資安排和資金組合方案,經市地鐵建設指揮部批準後監督實施;
(三)研究和審議地鐵建設、運營和發展以及對外采購和招標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管理地鐵工程的設計、預算和安全質量,指導地鐵國產化的實施;
(五)協調解決地鐵建設過程中涉及各部門的征地、拆遷、交通、城管及相關問題;
(六)辦理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六條地鐵公司作為地鐵建設項目的法人,具體負責按照本暫行規定實施地鐵建設。第二章地鐵建設的規劃與管理第七條地鐵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和地鐵建設規劃的規定進行。
深圳地鐵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地鐵建設規劃)包括地鐵線網總體規劃和地鐵線網各線詳細規劃。地鐵建設項目基地區鐵路網總體規劃分期組織實施。第八條地鐵線網總體規劃作為城市專項規劃,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總體規劃編制,經市地鐵辦審核並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後納入總體規劃實施。第九條地鐵路網各線詳細規劃由地鐵公司根據路網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國土部門審核同意後分期實施。第十條地鐵線網總體規劃和地鐵線網各線路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國土部門監督實施。第十壹條地鐵線網總體規劃和地鐵線網各線路詳細規劃的修改,按照本暫行規定的編制和審批程序進行。第十二條地鐵建設需要按規劃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征用或收回;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需要拆遷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組織拆遷安置。第十三條地鐵建設項目所需的通信、供電、供水、排水、燃氣和人防管線及設施資料,統壹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向地鐵公司提供。在地鐵建設工程勘察或施工中,因信息不明或不真實造成管線及設施損壞的,地鐵公司不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第十四條地鐵建設單位有責任保護地鐵沿線的通信、供電、供水、排水、燃氣和人防管線的安全。
對於地鐵建設中必須拆除的規劃範圍內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地鐵公司應當在施工期間設置臨時替代設施,並在施工結束後恢復。第十五條地鐵建設需要拆遷的,經批準後由建築業鋪設的管線,由拆遷人按原鋪設標準給予補償;管道需要重新鋪設或者擴建的,費用由管道所有權單位承擔。
地鐵建設中確需對地下管線進行永久拆除或臨時遷移時,各管線權屬單位有責任配合、協商確定管線遷移方案並協助實施。第十六條地鐵建設項目沿線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市規劃國土部門和地鐵公司無償提供其建築物的相關資料。
地鐵公司需要派員進入單位和個人的建築物進行檢查的,應當提前向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檢查通知。地鐵公司需要派員進入邊境管理區或者軍事管理區進行檢查時,應當提前告知其管理部門,並辦理相關證件。
地鐵公司工作人員進行前款所列現場檢查時,應當攜帶有效證件,佩戴檢查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