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壹百三十九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使用其肖像制作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應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第壹百五十條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侵犯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公民、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第壹百五十壹條侵犯他人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並獲利的,侵權人除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並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擴展數據:
婚紗攝影店侵犯肖像權責任的認定
婚紗攝影店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將他人的婚紗照作為店面形象牌和宣傳欄,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婚紗攝影店老板作為個體工商戶,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同時,應當根據侵害人的手段、方式、場合、期限、侵害人的賠償能力以及當地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確定侵害肖像權損失的賠償數額,即肖像權使用費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對於受害方要求以特定方式賠禮道歉的,判決應當考慮到侵權人已經賠禮道歉的事實以及特定的賠禮道歉方式會給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帶來的不利影響。
2012,1年6月,被告唐未經原告、夏同意,將兩原告的四張結婚照用於江蘇省泗洪縣鎮婚紗攝影店的廣告宣傳,其中包括三個門頭形象牌和1廣告牌,後被兩原告發現。
2012年5月中旬,被告人唐註銷婚紗攝影店工商登記,將店鋪轉讓他人經營。2012年5月底,被告人唐將婚紗攝影店的形象牌、宣傳欄拆除。2012年6月初,被告唐及現委托代理人楊帶禮物向第二原告賠禮道歉。
第二原告認為,被告唐在經營期間未經第二原告同意,將第二原告的婚紗照作為門面廣告使用數月,嚴重侵犯了第二原告的肖像權,並在第二原告的親友中引起了壹些貶損言論,對第二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
因雙方就侵權損害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兩原告向該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唐賠償肖像權使用費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並要求判令被告唐在原懸掛兩原告結婚照的地方公開張貼道歉信壹年。
判斷結果
1.被告唐賠償原告、夏肖像權使用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共計50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陳某、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唐負擔。壹審判決宣判後,原被告和被告均在法定期限內帶息上訴,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唐未經兩原告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將兩原告的婚紗照作為婚紗攝影店的形象板、宣傳欄使用,侵犯了兩原告的肖像權,應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原告要求肖像權使用費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明顯過高。綜合考慮被告唐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判決被告唐賠償兩原告肖像權使用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唐應在原掛有兩原告結婚照的地方公開張貼壹年道歉信”,泗洪法院認為,被告唐原婚紗攝影店已辦理工商登記註銷。
店鋪轉給另壹個人經營,他不再經營了。將道歉信放置在原掛有兩原告結婚照壹年的地方,明顯對他人合法權益帶來了壹些不利影響,且被告唐已道歉,故法院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法院據此作出判決。
參考資料:
法院網-婚紗攝影店侵犯肖像權的責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