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處罰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有:1。處罰依據合法;2.處罰主體合法;3.處罰權限合法;4.處罰程序合法。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稱。行政機關對被處罰者壹視同仁,處罰尺度相同。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依據以及其他與行政處罰有關的信息,但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以及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壹事不再罰原則——行為不再罰原則應該在四個層面上運作。(1)壹個行為不再被忽略。當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壹次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次處理是對第壹次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糾正。第壹次處理違法、不當的,應當先撤銷行政主體,再重新處理。第壹次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到行政目的的,行政主體應當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如果必須撤銷,應當依法賠償相對人遭受的損失。(2)壹個行為不再受到懲罰。行政主體應當嚴格遵守壹行為壹罰原則,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根據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斷的除外,如數罪並罰、壹物多罰、壹物多罰、壹物多行為。(3)壹種行為不再受到同樣的懲罰。對於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次以上同類處罰。這主要是指壹個違法行為違反幾個法律規定的情況,即法理上的法律規定或規範的競合。在規範競合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各種法律規定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以不同的理由作出處罰。但是,為了體現相對的公平和正義,每個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實施同壹種處罰。(4)壹項行為不應被罰款兩次以上。對於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無論違反多少條法律規定,構成幾個處罰理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的,只能處以壹個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都有權對所涉及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根據效力優先的原則,應該先被罰款的壹方有效。當然,壹種行為不再受到懲罰並不是壹個不變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例外:(1)合並處罰。在法定數罪並罰的情況下,由於可以合並的刑種很可能在程序上,特別是在期限上不壹致,所以可以先將幾種刑種合並後,采取幾種不同的處罰決定。(2)壹物多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不同的處罰決定。(3)為了壹件事懲罰很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對每個違法行為人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罰決定。(4)多壹事。當壹個違法事件涵蓋多個違法行為時,違反行政處罰條文的行為性質不同的,在法律上應當構成不同的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以違法行為為基礎分別處罰;每壹違法行為性質相同的,構成法律上的連續行為,行政主體只能對壹個違法行為作出壹次處罰。在我國,對於行政處罰的不作為和應當明確的內容,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該從行政處罰書上明確的地方要明確。壹般要說清楚姓名地址,為什麽要行政處罰。這是我們國家的規定,所以我們必須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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