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必須仔細區分這兩種不同的損失;直接損失是被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即由於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使被害人的現有財產直接喪失。例如,因財產毀損造成的被害人財產損失、被害人受傷致殘後的醫療費用支出、人格權被侵害後的必要支出等。,都是直接損失。
間接損失是可獲得利益的損失,即因侵權而未獲得應獲得的利益,包括因人身傷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因財產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這兩種間接損失是不同的,應該加以解釋:
(1)財產損失造成的間接損失
財產損害造成間接損失的情況比較復雜,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爭議都比較大。《民法通則》第1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這裏的其他重大損失是指財產的間接損失。財產損害間接損失是指侵權人侵害受害人的全部財產而造成受害人在壹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屬於“其他重大損失”的範圍。這種間接損失有三個特點:壹是壹種未來可得的利益,在侵權行為實施時只是壹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不是現實利益;第二,這種失去的未來利益是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假設的;第三,這種可獲得的利益必須在壹定範圍內,即財產受損的直接影響,超過這個範圍就不能認定為間接損失。
財產損害間接損失的賠償在於兩個方面:壹是間接損失的認定,二是間接損失的計算。這兩個問題搞清楚之後,就可以按照賠償的原則進行賠償了。
“間接損失是非法行為對處於升值狀態的財產造成損害的結果”。處於增值狀態的財產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生產經營資料形式出現的財產。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財產不會增值。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資料不創造價值,同樣,處於增值狀態的財產本身也不會增值。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增值財產只是將其原有價值轉移到生產經營中。吳小華:關於間接損失的賠償責任,《法律季刊》第1982期。
在夏令營的成就中。創造價值的人是與財產有壹定生產經營關系的人。因此,間接損失的機理是,不法行為破壞了作為生產經營資料的生產經營者和財產之間的生產經營關系中的物質件,使生產經營者(即受害者)不能正常使用這種生產經營資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可得利益的減少和損失。財產損害間接損失的賠償不是對財產價值損失的賠償,而是對財產所有人本應在其經營中創造新的價值,但由於受到損害而沒有創造出來的損失的賠償。間接損失的賠償是人的損失,不是物的損失。
(2)人身傷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是指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受到加害人的侵害,導致被害人在壹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遭受損失。它還具有財產損害導致間接損失的三個特征。不同的是,財產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侵犯財產權造成的,而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侵犯人身權利造成的,如生命、健康、名譽等。這種間接損失與人身傷害造成的直接損失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未來可獲得利益的減少。比如因為健康權受損,人們不能參加勞動,少領工資。後者是現有財產的減少,比如人身傷害的醫療費用。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重點研究財產損害間接損失,因為法律賦予了財產損害間接損失賠償的自由裁量權壹個相當靈活的賠償原則,而立法對人身損害間接損失作出了明確規定,易於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