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坐地起價有下列行為之壹,推動商品價格上漲過快或者過高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具體情況包括: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二)除生產自用外,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超出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經價格主管部門警告後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上漲過快或者過高。
(四)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註銷登記,吊銷許可證。
(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部門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提出處罰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2、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3.價格行政處罰
事實上,價格行政處罰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事實認定,二是行政程序和法律適用。
在災害面前,這些“發財”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為。
處罰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立案調查,經調查詢問、取證、告知處罰、舉行聽證、集體討論後,作出處罰決定並送達。
壹些經濟學家認為,要建立壹個完整的市場經濟體系,市場還應該認識到災難面前供求關系變化引起的價格變化。但根據我國法律,價格的作用是保證資源的合理配置,市場價格的總體水平應該是穩定的。立法應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