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議案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2.第二十七條法律案可以由十人以上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3、第二十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壹般應經常務委員會三次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壹次審議議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議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了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報告,由分組會議進壹步審議。
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了法律草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了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在分組會議上審議了法律草案修改稿。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4、第三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各方面意見壹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後再交付表決;調整事項比較簡單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見比較壹致的法律案,也可以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5.常務委員會分組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議案時,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根據小組的要求派人介紹情況。
6.第三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7.第三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壹審議,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報告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未被采納的,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反饋。
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8.第三十四條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議,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
9.第三十五條各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中的重要問題意見不壹致時,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
10第三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律案的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估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人大代表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法律案涉及的問題或者重大利益調整有重大意見分歧,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人大代表和有關社會方面的意見。聽證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有關方面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征求意見。
11第三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草案及其起草和修改說明,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見的時間壹般不少於三十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12、第四十壹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由委員長會議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草案表決稿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審議情況,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
單獨表決的規定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後,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決定將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或者決定暫不表決,交由法制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壹步審議。
13第四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的意見分歧較大,擱置兩年的,或者因未交足兩年未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14,第四十三條對涉及類似事項的幾部法律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同時提交壹個法案的,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合並表決或者分次表決。
第四十四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