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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運作和維持

經營和維護婚姻,首先要懂愛情。

“什麽是愛,如何去愛?”在當今社會,它已經被許多人誤解了壹些人說,“愛是給予,而不是索取”,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妳真的愛壹個人,妳只是付出,希望他好。但這還不夠,妳還要給她幸福,快樂和自由。

現實往往是最無可爭議的,也是反思的最好素材。現在太多人把愛情當成壹種擁有。妳屬於我,所以妳必須服務我,服從我,因為我愛妳;如果我失去了妳,我會很痛苦,所以妳要服從我的控制和操縱。這種不健康的心理和欲望,錯誤地把所愛的人當成了私有財產,導致對方失去了應有的自由和人格,婚姻無法長久幸福。有這種想法的婚姻雖然暫時沒有破裂,但早已名存實亡,只是壹種責任和義務,或者說某種意義上只是壹個法律上的證明,並不存在愛情。這就是經營不了婚姻的結果。經營好壹段婚姻,就要不斷給自己的婚姻註入新的內涵,讓愛情之花永遠開不敗。

管理和維持壹段婚姻,妳必須有絕對的責任。

從結婚那天起,雙方就應該對婚姻負有神聖的責任。無論任何壹方遇到什麽艱難險阻,夫妻雙方都應該互相幫助,攜手前行。因為婚姻包含了道德、責任、權力和義務,她不允許任何壹方損害家庭和諧;結婚不是三斤蘿蔔兩斤菜的事。妳想要,妳不想要,妳也不想要。不是拍拍屁股就走那麽簡單。幸福和諧的婚姻壹定是建立在責任的基礎上,愛是支柱,理解是房子,包容是墻壁。只有在這個婚姻空間裏,夫妻雙方才能享受親情,交流喜怒哀樂,孕育希望,創造力量,收獲幸福。責任感是幸福婚姻的基礎,沒有責任感的人不會收獲幸福。彼此仰慕的男女壹旦成為夫妻,就要對彼此負責,對孩子負責,對父母負責,對社會負責,盡自己最大的努力承擔起自己的責任。

經營和維持婚姻也必須誠實守信。

有壹次在雜誌上讀到張中行先生關於伴侶的思想:“作為伴侶,我們應該珍惜好的部分,忽略不好的部分。”?躬自厚怨他人?。坎坷的經歷,時間的延長,會讓不如意的部分消退,滿意的部分變厚,所以伴侶變得相愛並不難。物從天降,成為人。“我想張先生的話無疑可以成為我們婚姻的秘密。

經營和維系壹段婚姻,壹定要誠實守信,同時也要信任和包容。

忠誠和自由,不要限制對方的自由,不信任對方,這樣就經營不好婚姻。畢竟,婚姻是兩個自由體的自願結合。只有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基礎上,妳才能管理好、維護好婚宴。如果脫離了這些原則,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幸福婚姻。

婚姻的概念

“婚姻”作為婚姻法調整的對象和婚姻法研究的對象,必須有壹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婚姻的法律概念應與民法中的民事行為概念相對應,並在婚姻法律制度中保持壹致。應該涵蓋以下三層含義:以男女結合為基礎;以* * *同居為目的;隨著夫妻身份的張揚。應包括各種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可與婚前性行為、納妾、未婚同居相區別,應避免與婚姻、婚姻關系等法律概念相混淆。

性結合

這是婚姻的自然意義。男女的生理差異和人類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屬性。這種自然屬性是婚姻區別於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征。沒有這些自然因素,人類社會就不可能有婚姻。

縱觀婚姻發展史,婚姻是建立在男女結合的基礎上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壹文中不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發展,而且對未來社會的婚姻進行了推測。蒙昧野蠻時代的群婚制和對偶婚制下的婚姻,是異性結合,通奸和賣淫為輔的壹夫壹妻制,是適合文明時代的。名字本身就說明是男女結合。從恩格斯對壹夫壹妻制起源的分析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異性結婚。“壹夫壹妻制不是基於自然條件,而是基於經濟條件。

* * *同居

結婚的目的是什麽?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表述。在中國古代,婚姻的目的壹直是“以物敬廟,傳宗接代”;_ _ _ _婚姻,婚姻的目的在於孩子的教育,夫妻之間的相互扶持,性要求的滿足;現代國家的法律也對婚姻的目的做出了各種規定。雖然這些“目的”很復雜,但透過這些表面的目的,我們可以發現它們有壹個共同點,那就是都強調已婚男女必須同居。這既是婚姻對當事人主觀心理狀態的要求,也是人們壹直追求的理想層面的婚姻意義。

所謂“* * *同居”,就是生活在壹起,成為同壹個家庭的成員,生活在同壹個身體裏。總的來說,還包括夫妻之間的性生活,夫妻之間的互相尊重和愛護。史尚寬先生認為“* * *同居”壹般指“精神生活* * *(互愛、精神結合)、性生活* * * *(肉的結合)、經濟生活* * * *(計劃生育* * *)”,是對“* * *同居”全部內容的概括。

夫妻身份

夫妻身份的公開化是婚姻在現象層面的意義。它要求婚姻雙方有壹個開放的婚姻狀態。這個婚姻概念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

第壹

換句話說,男女雙方既要有夫妻生活的內在內容,也要在外在形式上有大眾認可的夫妻身份。婚前性行為、納妾、非法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存在,需要婚姻法確立相應的法律條款。要將這些法律術語與婚姻的概念區分開來,就需要要求婚姻的概念是“夫妻身份的公示”。

第二

婚姻法學者普遍認為“合法”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內涵。這與婚姻法中的婚姻類型理論不符,也與我國法律法規的內容不符;既不利於從整個歷史發展進程來研究婚姻制度,也不利於從世界範圍來研究婚姻制度;而且與中國目前的婚姻狀況不相稱。在法律法規和婚姻法古籍中,各種婚姻都有涉及: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2月2日1992);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結合”;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非法婚姻”。以上婚姻都是不合法的,但在我們的立法、法律解釋、法學研究中,都被視為婚姻。因此,我們在界定婚姻的概念時,只應確定它具有夫妻身份的公共性,而不具有合法性。

國際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壹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之間的婚姻,包括涉外婚姻和離婚。在中國,“涉外婚姻”還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之間的婚姻。中國法律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適用結婚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當事人在中國結婚或離婚,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結婚的年齡

法定結婚年齡

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是男性22歲,女性20歲。

世界主要國家法定結婚年齡如下:伊朗法定結婚年齡為9歲;荷蘭的法定結婚年齡是18歲;俄羅斯法定結婚年齡為14歲;法國法定結婚年齡為15歲;菲律賓法定結婚年齡為16歲;韓國法定結婚年齡為18歲;日本男性18歲,女性16歲;巴西16歲;中國香港16歲;中國臺灣省16歲;美國的州是不同的。有些州規定,如果雙方未滿成年年齡,只有在父母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結婚。有些州規定,男性18歲以下,女性16歲以下,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結婚。愛達荷州、密西西比州、新澤西州和華盛頓州允許14歲以上的男生和12歲以上的女生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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