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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促進投資企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加強投資企業風險防範和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投資企業,是指名稱和經營範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含有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投資信息服務等字樣,不具備開展金融、準金融業務資格的企業。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對本行政區域內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工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加強對投資企業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和處置。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投資企業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投資企業應當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第六條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吸收存款、委托或代理融資、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交易、小額貸款、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典當等金融和準金融業務活動。第七條投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以投資、咨詢、信息服務為主營業務的,必須在名稱中標明投資或者投資咨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投資、咨詢、信息服務不是主營業務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投資或者投資咨詢、信息服務字樣。第八條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根據其從事的特定行業投資或者項目投資核定,並標明“依法需要許可和備案的項目除外”。

凡經營範圍中含有財務咨詢、金融投資、金融中介、財富管理及其他金融、銀行等許可項目,或容易被公眾誤解的融資,壹律不予批準。第九條投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從業人員守則、項目投資流程、風險評估和防範、財務管理、誠信經營等各項管理制度。,並在企業店內顯著位置進行宣傳。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發展改革、工信商務、金融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建立投資企業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共享機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已登記和被調查投資企業的相關信息。第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對投資企業進行檢查,排查風險隱患。通過日常監管、專項檢查、輿情監測等渠道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風險態勢,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發現的風險隱患和涉嫌違法線索,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核查、網絡監控等方式實施檢查。檢查中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依法可以采納政府其他部門作出的檢查核實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第十二條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經營信息、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報告企業合並、分立、股權變動等重大事項,並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投資企業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

(二)要求當事人對涉嫌的違法行為進行說明並提供相關材料;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財務會計、產權登記等文件和資料;

(四)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偽造的文件和資料,依照法定程序先行登記保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四條發展改革、工業、商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和金融業務的行為進行認定。

發現非法集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國務院《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處理。被發現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由銀行業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壹)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

(二)超越業務範圍,開展經營活動;

(三)非法從事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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