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條例》的制定,得到了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的高度重視,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新疆各族人民也很關註,凝聚了各方智慧和心血。
* * * * *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中央新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於親自批示《條例(修訂草案)》。NPC法律委員會也對條例的制定進行了指導,並提出了具體意見。自治區黨委明確要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把《條例》作為深化民主法治改革的重要內容,保質保量完成。* * * * *自治區政治局委員、黨委書記張春賢多次作出批示,指導條例修訂工作。
“壹項省級地方性法規由中央領導批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具體修改意見。這是新疆乃至全國省級立法活動中的唯壹案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新疆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對新疆各族人民的親切關懷。”陳誌剛說。
據了解,《條例》的制定歷時半年多,是自治區立法史上調研次數最多、調研範圍最廣、參與人數最多的壹次。
《條例》的出臺,充分體現了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促進民族團結的決策部署和頂層設計,明確了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機制,強化了全社會責任,明確了民族團結的保障措施和相關法律責任。
《規定》共分六章60條,包括總則、崗位職責、社會責任、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六章。《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對在聯誼、扶貧、互助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自治區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縣(市、區)至少每2年召開壹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每年年底壹次性獎勵。
將民族團結納入國民教育。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幹部教育和社會教育全過程,納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過程,納入各族青少年學習教育全過程。教育部門要把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學校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貫穿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各個環節,推動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知識進課堂、進教材。
大力吸納少數民族就業。《規定》要求,各級國家機關要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完善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選拔、使用和交流機制。在招聘工作中,人社部門要協調各用人單位,確保適當比例的少數民族公民就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教育部門要加強職業技能培訓,逐步實現初高中未就業畢業生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全覆蓋;加強對再就業人員特別是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引導各族群眾共同創業,有序轉移就業,就近就地就業,返鄉創業。
各民族都尊重彼此的風俗習慣。《條例》規定,各民族公民應當互相尊重風俗習慣,對於遵守風俗習慣的問題,應當尊重對待。各族公民應當堅持反暴力、講法治、守秩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與和諧;各類企業要把創建民族團結進步活動納入企業發展規劃,積極創建民族團結進步模範企業,表彰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個人;發揮教師在“去極化”中的教育引導示範主導作用,引導學生崇尚科學、追求真理、拒絕愚昧、反對迷信、抵制極端。
影響民族團結的將依法懲處。《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條例》已經正式實施,認真學習和宣傳《條例》的規定是實施《條例》的關鍵。
對此,陳誌剛說,全區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要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為壹項重要職責,作為當前的壹項重要任務切實抓好,以條例實施為契機,認真做好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各項基礎工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依法開展監督工作,及時對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條例和各項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正確實施。我們壹定要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強化法治意識,樹立法治觀念,確保條例得到有效實施,為促進和田地區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實現新疆各民族團結和諧,建設美麗新疆,實現祖國* *統壹夢想作出新的貢獻。
《條例》有20多條是針對有關部門的,強化了全社會的責任,對其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中的責任提出了要求。比如《條例》規定,禁止任何人利用學校平臺、論壇傳播或者散布危害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言論。
涉及這麽多部門,如何進行管理?對此,《條例》明確了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保障措施,規定了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考核制度、激勵措施、宣傳方式、政策保障、經費保障、成果運用、監督檢查、媒體公開監督等。
陳誌剛說,《條例》的出臺是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踐經驗的法律化,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各縣、市、各部門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條例》的重大意義和科學內涵;結合各縣市、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各自的職責,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抓緊抓好;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條例得到全面、準確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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