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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改善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並經營的下列保險公司:

(壹)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保險公司);

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的外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獨資保險公司);

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第三條外資保險公司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利益。

外資保險公司的合法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第四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外資保險公司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和登記第五條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應當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區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設立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和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其設立形式和外資比例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第七條合資保險公司和獨資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撥付營運資金,營運資金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根據外資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和規模,中國保監會可以提高前兩款規定的外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第八條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保險業務三十年以上;

(二)在中國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三)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美元;

(四)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外國保險公司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五)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償付能力標準。

(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中,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應當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其申請意見書;

(三)外國申請人的章程和最近三年的年報;

(四)申請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中國申請人的有關資料;

(五)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籌建方案;

(六)擬設公司籌建負責人的名單、簡歷及資格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十條中國保監會對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出具正式申請表;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備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籌建工作的,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延期期間未完成準備工作的,中國保監會作出的受理決定自動失效。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將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壹)編制報告;

(二)擬設立公司的章程;

(三)擬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及其出資額;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

(六)擬設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和資格證書;

(七)擬設立公司未來三年的經營計劃和再保險計劃;

(八)擬在中國境內設立險種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和責任準備金計算說明;

(九)擬設立公司的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情況;

(十)外國保險公司設立分公司的,其總公司應當對該分公司的稅收和債務承擔責任擔保;

(十壹)設立合資保險公司,其合資合同;

(十二)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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