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1.65萬元/畝(其中:80%為1.32萬元/畝,直接劃撥給永川社保局統籌,用於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20%為3300元/畝,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
2。青苗費:3000元/畝(不含建設用地面積)。
3。附著物補償費:7000元/畝(不含建設用地面積)。
4。建築物、構築物補償費:根據實測,計算補償費。
上述四項中,第1-3項由被征地單位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再由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農民。第4項由征地單位(集體所有、個人所有)直接支付給業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區別
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而給予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征地補償包括青苗、地上物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土地補償費的主體部分要給被征地農民。為此,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相繼制定了本省、市、區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比例。
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征用土地時,為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獲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而給予的補助費用。
安置補助費是對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的壹種生活安置補償,以保證他們在土地征用後的生計。所以這個補償是屬於土地承包人的。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征用有收入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壹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於相鄰耕地安置補助費的倍數計算;對被征用房屋等建築物的地基和無收入的非耕地,不予支付安置補助費。
按照上述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方同意集體組織確定的統壹安置方案的,由集體組織統壹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只要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明確放棄集體統壹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征收土地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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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我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征地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貴州省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和征用面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對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下同)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