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和實施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財稅政策;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運用財稅政策,提出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制定和實施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政策。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和會計管理規章制度;組織涉外金融和債務的國際談判,草簽有關協議和協定。
(三)編制年度中央預算、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管理中央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相關政府資金。
(四)提出稅收立法計劃,並將稅法草案和稅收議案壹並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預算,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提出對中央財政有較大影響的稅收增減、科目稅率調整、稅收減免、臨時性特例稅收減免的建議;參與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簽署涉外稅收協定和協議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定和示範協定;承擔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中央公共支出管理情況;制定並實施政府並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制定需要全國統壹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政策;擬訂和實施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行政單位財務制度;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制定和執行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財政支持企業的支出;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負責監管中央直屬企業財務,管理國有資本收益;匯總分析全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管理。
(七)辦理和監督中央政府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投資項目財政撥款、中央投資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制費;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制定企業財務通則並監督實施。
(八)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財務監督。
(九)制定和實施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編制國債發行計劃;擬定政府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辦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進出口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和磋商;在國際金融組織中代表中國政府。
(十)制定並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分行業制定並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和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審批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
(十壹)監督財政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檢查和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公室。
(十二)制定金融科研和教育計劃;組織金融人才培訓;負責財務信息和財務宣傳。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2.財政部有幾個部門?
(1)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行,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衛、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政策研究室。提出具體建議,督促中央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在本部門的落實。研究經濟、社會和金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稅改革和重要財稅政策建議,提出金融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的建議。
(3)綜合部。分析和預測宏觀經濟形勢,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和中長期金融規劃建議。組織建設金融信息數據庫。組織制定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基金。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土地、海域、海島、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相關工作。管理財務賬單。
(4)法律部。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組織金融普法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5)稅務及行政管理部。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其實施細則。提出稅收增減、稅目稅率調整、稅收減免、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等建議。承辦涉外稅收談判工作,起草國際稅收協定和示範協定。開展稅源調查和分析。組織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
(6)海關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起草關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其實施細則。提出調整稅目和稅率的建議。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擬定關稅談判計劃,承擔相關關稅談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別關稅的建議。
(7)預算司。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中央預決算年度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編制和審查中央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組織中央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管理。承辦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匯總年度地方財政預算。承擔政府債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8)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分析和預測。制定財務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務和預算單位賬戶、財務決算和總會計。制定政府財務報告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政府國內債務的發行和支付等相關管理工作。制定並監督政府采購制度,承辦政府采購市場公開談判。
(9)國防部。承擔軍隊部門預算、軍工行業、軍民融合發展等相關領域的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制定軍工科研機構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軍品定價議價規則。
(10)經濟建設司。承擔工業、交通、能源、商貿、糧食和物資儲備、建設和應急等相關領域的部門預算和預算支出相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辦理中央基建投資財政撥款,參與制定相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的財務管理。承擔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鐵路、郵政、煙草三家中央企業相關工作。
(11)行政政法司。承擔行政、政法、外交、國際發展、經貿合作等相關領域的部門預算和預算支出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定行政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支出標準和定額。制定因公出國(境)人員和港澳機構人員的生活待遇制度。辦理國家財政向國際組織繳納會費和捐贈的相關工作。承擔服裝的管理工作。
(12)科教文衛司(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宣傳、文化和旅遊、科技、教育、體育等相關領域的部門預算和預算支出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相關工作。制定事業單位通用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好中央財政科技為民資金和中央高校財政教育經費。承擔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13)社會保障部。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相關領域的部門預算和預算支出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制定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審查和匯總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監督。
(14)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司。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部門預算及相關領域預算支出的相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理、生態保護與修復、汙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海洋、測繪、國家公園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制定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15)農業農村司。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氣象、扶貧等相關領域的部門預算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財政支持,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提出農村綜合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議。承擔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的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公司的相關工作。
(16)資產管理部。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資產集中統壹監管。落實國有資產管理報告。承擔資產評估和管理相關工作。
(十七)財政部門。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和金融體制改革的協調與配合。制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承擔中央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承擔財政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制定金融企業和財務管理部門的財務制度。擬訂政策性金融和普惠金融相關政策。承擔政府外債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制定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制度。
國際經濟關系司(港澳臺辦公室)。研究和分析國際經濟關系中的重大問題。開展國際多邊和雙邊金融合作與對話。承擔財政部外事管理工作。承辦涉港澳臺合作交流事務。
(十九)國際金融合作司。研究和分析國際金融合作的重大問題。承擔相關國際金融組織的投融資、發展援助、技術援助、經濟監測和資金管理等工作。按規定管理多邊開發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承辦中國、國際金融組織理事會辦公室的工作。
(20)會計部。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十壹)督導評估局。承擔財政稅收法律政策執行和預算管理的監督工作。承擔會計信息質量、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承擔預算績效評價相關工作。
(22)人事教育司。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巡視工作。機關黨委。負責北京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老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