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采礦罪,非法采礦罪的情節如下:1。沒有執照;2.許可證被註銷、吊銷或撤銷的;3.超過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或者開采區域的。因此,過度開采構成非法采礦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或者他人礦區開采,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用破壞性的采礦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和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根據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管理法》的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但是,在不改變礦產資源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國家可以按照所有權與采礦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將礦產資源采礦權授予特定的組織或者個人,並有權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采礦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因此,所謂礦產資源國家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國家依法為采礦單位或個人制定的壹系列行政管理制度。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實行嚴格管理,禁止無證開采和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近年來,非法采礦活動非常嚴重,必須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嚴厲打擊。本罪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是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蘊藏於地殼中的,可供人們生產生活使用的各種礦產。這些包括各種固體、液體或氣體金屬、非金屬礦物、燃料礦物和地下熱能。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開采,破壞礦產資源。非法采礦,即無證采礦,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根據該條規定,非法采礦包括四種情形:(1)無證采礦行為,即未通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無論是國有礦山企業、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還是個體采礦,都必須進行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6條規定:“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 (壹)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礦產資源;(二)前款規定的礦區範圍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且礦產儲量規模以上的;(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四)中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壹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規劃可采儲量達到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礦產儲量規模劃分為大中型的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同時,《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劃定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開采零星分散的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自用的礦產。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批辦法、采礦許可證的頒發辦法和個體采礦的管理辦法,由省主管部門制定。凡未通過上述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均視為無證開采。(二)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國家計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的。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在國家計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計劃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和企業礦區範圍。例如,《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區域開采礦產資源: (壹)港口、機場和國防工程設施劃定的區域內;(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壹定距離內;(三)鐵路和重要公路兩側壹定距離內;(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壹定距離內;(五)國家確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名勝區、不可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國家重點保護的名勝古跡;(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區域。“凡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開采的,均屬非法開采。所謂“國家規劃區”,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建設的長遠需要和資源分布狀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列入國家礦產資源開發中長期規劃,在壹定時期內作為老礦區後備資源基地的礦區。所謂“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價值的礦區”,是指具有重大經濟價值或者較高經濟效益,對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性、戰略性有重要影響的礦區。所謂“礦區範圍”,是指由礦山(露天礦)設計部門確定並按法定程序批準的礦山周邊界限範圍。(三)擅自開采受保護礦種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的。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特定礦種實行保護性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所謂“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是指對國民經濟建設和高新技術發展具有特殊重要性、資源嚴重稀缺、礦產品珍貴或者在國際市場上具有明顯優勢的礦種等。,由國家在壹定時期內按法定程序確定。如《國務院關於黃金礦產保護性開采的通知》中指出,國務院決定將黃金礦產列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並予以實施。除金外,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等礦種被列為我國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四)“越界開采”的行為所謂“越界開采”,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地點、範圍和其他要求,非法進入他人礦區的行為。根據《礦產資源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國有礦山企業和他人依法設立的其他礦山企業的礦區範圍。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的,責令退回礦區範圍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返回礦區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1979)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采礦構成犯罪的,除上述非法采礦外,還需要在被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所謂“被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是指經有關礦產管理部門多次責令或者行政處罰後仍繼續開采的。所謂“破壞礦產資源”,是指在礦區內亂采濫挖,破壞整個礦床和按礦床設計的采礦方法,造成礦產開采不完全;在有原生和伴生礦產的礦區,采取開采主礦、拋棄副礦的采礦方法,不開采綜合開采和綜合利用對應的礦產,使礦產不能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對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開采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礦,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造成損失和破壞的;如果不按照合理的順序進行開采,開采富礦而不開采貧礦,開采厚礦而不開采薄礦,開采易礦而不開采難礦,開采森林礦體而不開采小礦體,就會損失大量的礦產資源;不按合理的采礦方法開采,導致采礦回收率低,采礦貧化率高,與設計指標相差甚遠,浪費資源;沒有遵循合理的選礦工藝,導致選礦回收率低,遠達不到設計指標,造成資源浪費;壹些特殊礦種不按有關部門發布的技術規範規定的方法開采,造成資源破壞和浪費。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但壹般僅限於直接責任者,包括國有、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者和主要執行者,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教唆者、組織者、指揮者和個體采礦者。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獲取礦產品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