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農村違章建築如何認定?這裏有壹個土地性質的問題。也就是妳開墾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還是集體所有土地。如果土地是國家所有的,必須經過國土資源局的批準,才能把永久性建築翻在上面。
至於村民出來說土地屬於她,請她拿出證據。也可以拿出妳當時向村裏申請的批文,讓村裏做個說明。
補充:
由於這塊地屬於集體,國土局只監管“不怎麽管”。所以第壹要務就是村裏怎麽批。如果村裏否認包括廚房地塊,而妳又拿不出相應的證據,就很難認定。
在村裏不認可,村民有異議,妳又拿不出相應證據證明自己宅基地的情況下,國土局認可違章建築並沒有錯。但是國土局當時把妳的申請材料弄丟了,明顯導致這塊地無法辨認。如果我沒記錯的話,這種資料應該保存20年。
建議:
訴訟的解決需要確認妳的宅基地的面積和所有權。
問題三:農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違法嗎?壹個村民只能有壹處宅基地,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建新房的,要把原來的宅基地還給集體。也就是說,原來的宅基地已經不是妳的了。妳不能再在舊地基上蓋房子了。如果修好了,肯定是違法的。
問題四:什麽情況下農村房屋屬於違章建築?我國的違法建築主要包括: (壹)未經申請或者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修建的建築物;(四)臨時建築建設期滿後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四)偽造有關材料騙取主管部門許可而建造的建築物。或者可以簡單判斷:壹是是否辦理了宅基地用地審批,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證;第二:是否有規劃建設申請。如果不符合要求,可以認定為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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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什麽是違建?在我農村自家院子裏建廂房違法嗎?如果這也叫,是不是太可笑了?按照規定,如果是違章建築,主要有幾個步驟,1\土地證(土地功能證,證明妳可以使用這塊土地);2\土地規劃許可證(批準妳如何使用這塊土地,做壹個工廠,並報告給住宅或企業);3建築規劃許可證(妳建的房子符合要求,包括形狀、面積、層數等。);4\建築施工許可證(可以開工)如果這四個步驟都完成了,就不違法。最後,還需要有驗收合格證,才能正式使用。
房地產公司開發這個沒問題,但是對於明星來說,應該有壹些更簡單的手續。
但有壹點要明確:中國的土地政策是,土地是國有的,私人只有使用權。比如租房子,雖然有使用權,但是如果要在裏面加廁所或者雜物間,還得征得房東的同意。妳現在的情況也壹樣。在廣州,別墅花園裏有錢人加的壹些東西前段時間被拆了,影響很大,所以不代表只有普通人不能隨意在院子裏建廂房。
問題6:農房違法建設的主要表現有哪些?
1.建在農業用地上的建築物。
顧名思義,所謂“農用地”就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在農村建設用地上建房。
農村建設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3、未經相應申請、批準,擅自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4、超過本省(市、自治區)農村宅基地占地標準的。
5、違反* * *所在地城鄉建設規劃而亂建民房。
問題7:農村宅基地以外的建築是否違法?應該由哪個部門來管理?
農村違法建築可分為以下兩種:壹是農民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宅基地使用證)建造的房屋,如農民超出宅基地範圍擴建或新建的房屋;二是在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農村房屋產權證)的土地上建設違法房屋,即雖有權使用該房屋占用的土地建設房屋和其他建築物,但未取得建築和規劃許可而建設房屋。比如農民集中劃撥宅基地建設住宅小區,卻缺乏相關部門的規劃許可。
應該由當地城建局或土地局管理。
問題8:農村建房違法嗎?如果有人管,還是要辦手續。好像我們沒有人來負責似的。住幾年就合法了。
問題9:哪些建築屬於農村房屋拆遷的違章建築?長期以來,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法律缺位,沒有統壹的拆遷補償標準。各地都有自己的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各地的補償程序和標準不盡相同,但有壹個基本原則就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但是各地的拆遷文件中壹般都沒有關於什麽是違章建築的規定。在拆遷實踐中,國土部門或拆遷部門掌握了對違法建築的解釋權。由於法律的缺失和工程的緊迫性,違章建築不可避免地被任意解讀。壹些合法的建築由於種種原因被認為是違章建築,也存在擴大解釋的現象,比如臨時建築被認為是違章建築。認定標準的模糊和認定主體的混亂是拆遷糾紛引發社會矛盾高發的主要原因之壹。
第壹,認定的標準。
“違章建築”這個詞經常被提起,但什麽是違章建築很難說清楚,也沒有規定。
對範的法律文書進行了闡述和界定。“違章建築”壹詞最早出現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關於批準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其中明確提出:“未經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臺站附近施工,破壞觀測環境的,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1981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建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報告的通知》:“嚴禁填堵行洪河道、占用河灘進行違法建設。”但這兩個文件只是壹種通知方式,並沒有闡述“違法建築”的概念。“違法建築”出現在1984行政法規中,1984+0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壹)違反本條例占用土地的,責令退出非法占用。(二)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法建設,吊銷施工許可證,或者責令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第五十壹條還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退出非法占地、拆除違章建築、吊銷許可證、罰款等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裏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規劃法律的行為,而不是界定違章建築的概念。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沒有鄉村規劃和治理,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 2月13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但該條例內容廣泛,僅有25條。雖然涉及到建築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出發,而不是房屋。《條例》第二十條也涉及到對未經批準建房的處罰,但只規定了土地應當返還,並未涉及地上房屋如何處置。當然,最重要的問題是,盡管有這樣的規定,但農村建房的審批制度並沒有真正建立起來。那時候農村建房都是自住,根本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而且基本沒有實施。198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然,這種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適用情形並不涉及建房審批,如何審批建房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80年代農村沒有建房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是在90年代初中期,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後來在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而在中國...> & gt
問題10:農村房屋在什麽情況下屬於違章建築,什麽是違章?只要打通了村幹部,妳的樓就不違法。如果妳不想老老實實在妳的宅基地上建房,那肯定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