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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租理論的概念

“租金”,或“經濟租金”,最初在經濟學中的意思是指壹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所獲得的收入超過這種要素的機會成本的盈余。當社會經濟處於總體均衡狀態時,各種產業部門對各種生產要素的使用和配置都達到了使其機會成本和要素收益相等的目標。如果壹個行業的要素收入高於其他行業,那麽這個行業就存在這個要素的經濟租金。在自由競爭條件下,租金的存在必然會吸引這壹要素從其他行業流向有租金的行業,增加這壹行業的供給,壓低產品價格。在規模經濟不增加的前提下,要素的自由流動最終會使本行業的要素收益與其他行業壹致,從而達到平衡。因此,根據經典的總體均衡理論,只要市場自由競爭,要素在行業間流動暢通無阻,任何行業任何要素的超額收益(即租金)都不可能長期穩定存在。在壹個動態的經濟結構中,壹個行業中某壹要素的經濟租金可以是正量,也可以是負量,這是社會經濟在動態發展過程中不斷調整適應的正常現象。

當壹個企業家成功開發壹項新技術或產品時,他的企業可以享受比其他企業更高的超額收益。這種活動可以稱為“創租活動”或“逐利活動”。當其他企業家看到應用這種新技術或生產這種新產品有利可圖時,他們就會陸續生效,湧入這個市場,從而降低產品價格,逐漸耗散掉超額利潤(租金)。後者的行為也屬於“謀利”的範疇。逐利活動是正常市場競爭機制的表現,其作用是降低成本和開發新產品。營利活動的特點是追求新的社會和經濟利益,這將增進社會福利。

但是,如果人們追求既得的社會經濟利益,他們的活動性質就變成了“尋租”。從這個意義上說,盜竊和搶劫作為對財產所有權的直接侵犯,可以看作是尋求對社會既得經濟利益進行再分配的最原始的尋租活動。在現代社會,更常見、更高級的尋租方式是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維護既得經濟利益或重新分配既得利益。這種尋租行為往往涉及到阻止不同行業之間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競爭的方式,以維護或攫取既得利益。例如,當壹個企業家開拓壹個市場時,他可能會尋求政府幹預,阻止其他企業加入競爭,以維持他的獨家壟斷地位,並確保他創造的租金不會擴散。此時,他的行為已經不能提高社會福利,反而阻止了社會從市場競爭中獲益。同時,阻止其他企業加入競爭的活動本身就消耗了社會經濟資源。另壹個尋租活動的例子是,壹個企業或企業集團,明知其他企業(如其他地區的企業)擁有比他們更先進的管理和技術,卻不努力向後者學習,而是試圖誘導政府采取保護性政策,阻止那些先進企業加入競爭,以維護其既得利益。還有壹個同樣不好的例子。壹些企業利用各種手段,讓政府以特殊政策“優先”於他們,通過稅收、補貼等方式,畫東補西,讓社會的既得經濟利益在企業間重新分配,讓這些企業享受其他企業的“輸血”,從而獲得壹筆經濟租金。這些尋租活動的共同特點是:首先,它們扭曲了經濟資源的配置,阻止了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實施;第二,他們白白浪費社會的經濟資源,使本來可以用於生產活動的資源浪費在這些對社會無益的活動上;第三,這些活動還會導致其他層次的尋租活動或“避租”活動:如果政府官員在這些活動中享有特殊利益,他們的行為就會被扭曲,因為這些特殊利益的存在會引發壹輪追求行政權力的浪費性尋租競爭;同時,利益受到威脅的企業也會采取“免租”的行動與之競爭,從而消耗更多的社會經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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