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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能給我解釋壹下行政立法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嗎?謝謝妳

壹、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內涵

首先要理解規範性文件的概念。所謂規範性文件,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各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在壹定範圍內普遍適用、具有長期效力的文件,主要規範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管理行為以及行政執法權的授予和委托。

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範性文件和命令。這些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措施、行政決定和命令統稱為其他規範性文件。

可見,其他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規外,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政策,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決定和命令。

2、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特點

(1)公式主體普遍性。從國務院部委、國務院到鄉鎮人民政府,所有行政機關都有權制定其他規範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層次性和隸屬性。其他規範性文件大量存在,其效力與制定主體相對應,呈現自上而下的多層次特征;而且下級規範性文件不能與上級規範性文件的內容相抵觸,分別從屬於相應的行政法規和規章。

(3)規範性內容。其他規範專家也為人們提供規則和行為模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在其效力範圍內遵守。但是,它不能為公民設定義務,也不能為自己創造權力,這就是它不屬於行政和立法活動的原因。

3、其他規範性文件與行政立法、具體行政、內部行政行為的關系

(1)其他規範性文件與行政立法的關系

壹般來說,抽象行政行為分為兩類:行政立法行為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因此,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與行政立法行為之間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兩者都屬於抽象行政行為,具有規範性和重復適用的特點;而且規範性文件的制定要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二者的區別在於制定主體的範圍不同,效力不同,嚴格程序不同。主要區別在於,其他規範性文件不能直接為單位或個人設定義務,為自己創設權力,而行政立法可以。

(2)其他規範性文件與具體行政行為的關系

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是抽象行政行為,不直接指向具體單位或個人,也不指向具體事項,而是針對某壹領域、某項工作制定的行為規則,在其有效範圍內對任何單位或個人具有普遍約束力。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具有壹定權利和義務的行政決定。他們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

二者的聯系在於,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作為壹種準行政立法,介於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之間,往往為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起到中介作用。因此,在壹定範圍內,其他規範性文件也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又稱“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

(3)其他規範性文件與內部行政行為的關系

這裏所說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制定的文件,嚴格來說屬於對外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是相對於“外部行政行為”而言的,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組織管理過程中作出的,僅對其行政組織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等。

因此,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涉密文件等內部文件不屬於本文提及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第二,制定其他規範性文件的作用和效力

其他規範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大量存在並被廣泛使用,從加強行政管理、完善行政法制的角度來看,是合理的、必然的。這些非法律規範性文件在行政執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

1,其他規範性文件的作用

主要體現在:(1)對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細化和個別化,規範行政機關行為,促進政府依法行政。(2)及時解決行政管理中的新問題,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在特定地區、部門的實施。93)在立法真空地帶進行調整和規範,為制定成熟的行政法規和面向從業者的功能性法規提供有益的探索,積累有益的經驗。

2、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制定其他規範性文件,雖然不是行政立法,但卻是與行政立法密切相關的抽象行政行為。它介於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之間。壹方面采取制定規範的形式,類似於行政立法。另壹方面是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與行政執法關系密切,在二者之間起著橋梁和紐帶作用。可見,制定其他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實施法律、加強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壹定程度上,其他規範性文件也是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依據。

行政執法依據按照效力等級排列如下:

(1)體質。(2)法律。(3)法規。(4)法規。(五)其他規範性文件。上層規範優於下層規範,下層規範不能與上層規範沖突。任何人反駁都是無效的。因此,其他規範性文件作為行政執法依據的前提是必須合法。行政機關不能判斷其他規範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壹般不宜引用該規範性文件作為執法依據。

三、其他規範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的效力

行政訴訟的核心內容是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根據《自然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這個“法”僅指經審查可以參照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其他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據。

在司法實踐總結中,其他壹些規範性文件雖然經過嚴格審查,實際上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但其前提是必須合法。因此,在壹定意義上,其他規範性文件不能獨立成為法律適用的依據。

綜上所述,其他規範性文件在行政管理和執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行政訴訟中沒有直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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