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重慶婚姻家庭律師傅晶整理了《婚姻繼承法》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壹、婚姻繼承法的定義
婚姻家庭繼承法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民法和社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維護人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責任。《婚姻家庭繼承法》簡介:婚姻家庭法作為調整男女關系和親屬關系的法律,是各國普遍實施的、國家和家庭共同治理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也是民事審判實踐中適用性很強的法律之壹。繼承法是以婚姻血緣關系為基礎,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民法。在我國物質財富日益豐富的今天,它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
二、婚姻繼承法內容的法律基礎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
第十三條
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三、婚姻繼承法的內容
2016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繼承法》,
1985
年
10
月球
1
將於當日實施。最新繼承法全文包括繼承何時開始、遺產包括哪些財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遺產的分配、立遺囑的方式、遺產的處置等等。
第壹
為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
遺產繼承始於死者死亡之時。
文章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
壹個
)
公民收入
;
(
二
)
公民的住房、儲蓄和日常用品
;
(
三
)
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
(
四
)
公民的文物、書籍和資料
;
(
五
)
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
;
(
六
)
公民的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
(
七
)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所得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法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
;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經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
壹個
)
故意殺害死者
;
(
二
)
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
(
三
)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
;
(
四
)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婚姻繼承法是解決婚姻繼承等壹系列矛盾的法律依據,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公民應當具體了解婚姻繼承法的內容,掌握婚姻繼承法的相關內容。以上內容是重慶婚姻家庭律師傅晶整理的關於“婚姻繼承法有哪些內容”的知識。希望能對妳的工作學習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傅晶,他會給您最專業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