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概念(《刑法》第257條)是指以暴力手段幹涉他人戀愛、結婚、離婚自由的行為。二、本罪的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自由權和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因為使用暴力手段幹涉他人婚姻,必然會帶來對受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人身權利的暴力也被限制為幹涉婚姻自由的壹種手段。如果行為人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公然幹涉他人婚姻自由。,且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幹涉,不應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作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具體犯罪定罪處罰。(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捆綁、毆打、禁閉、搶劫等對人身行使有形權力的行為。只有無暴力的幹涉,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威脅進行幹涉不構成本罪;暴力行為極其輕微(如掌摑),不能認定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應當按照牽連犯或者想象競合犯處理原則從重處罰;暴力從來都是用來幹涉的,壹次或者幾次暴力造成被害人重傷的,應當數罪並罰。其次,實施暴力是幹涉他人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迫他人與某人結婚或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離婚。在這裏,某人包括演員和第三方。沒有使用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或者沒有使用暴力幹涉婚姻自由,不構成本罪。根據該條第三款的規定,犯此罪的人,只有告訴他們,才會受到處理。所謂告知後才處理,就是受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人民法院會處理,但不告知就不處理。這部法律的這壹規定主要是基於這樣壹個事實,即大多數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案件發生在親屬之間,特別是父母和子女之間。涉事者往往只希望幹預者停止幹涉婚姻自由,不希望親屬關系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幹預者定罪量刑。因此,有必要充分考慮參與者的意願。如果涉案人員不起訴,司法機關不要主動介入,有利於社會安定團結。但是,根據本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涉案人員受到強迫、威脅,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涉案人員的近親屬也可以起訴,青年、婦女群眾團體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涉案人員,人民檢察院核實後提起公訴。如果被害人因犯此罪而死亡,則不適用被害人被告知後才處理的規定。(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奸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領導等。其中父母幹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其他人壹般不能成為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幹涉他人婚姻自由,其目的是禁止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強迫受害者嫁給別人;有些強迫受害者不再婚或離婚。犯罪的動機五花八門:比如父母、親戚出於對金錢、權勢的貪欲而幹涉;出於對封建舊習俗的維護,禁止再婚;出於傳統的封建思想,認為子女結婚必須按父母的吩咐,等等。這些不同的動機並不是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三。認定(1)此罪與非罪的界限1。分清暴力和口頭阻止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幹涉婚姻自由的界限。在幹涉婚姻自由中,行為人使用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只是口頭阻撓或者以暴力、文字相威脅,則屬於壹般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2.區分嚴重暴力和輕微幹涉婚姻自由的暴力。根據我國的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使用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不構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情節嚴重,妨礙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暴力行為輕微,對被害人婚姻自由的威脅不大,或者對被害人的人身傷害程度輕微,不構成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3.分清本罪與少數民族地區搶婚的界限。在少數民族中,有搶婚的習俗,是結婚的壹種方式。這種搶婚方式不應該作為犯罪處理。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向女方求婚,被拒絕了,於是糾集多人,用暴力手段將她劫至家中。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論處。4.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幹涉婚姻自由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才能構成犯罪。所以在辦案的時候,壹定要搞清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些案件表面上是用暴力幹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但實際上,人們並沒有故意幹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二)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壹般來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由於行為人與侵害對象明顯不同,容易區分。但如果是暴力幹涉婚姻自由導致他人死亡,那麽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殺人罪就不好區分了。我們認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幹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是剝奪他人的生命。1.如果被害人在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過程中過失致人死亡,或者他人因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而自殺,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幹涉他人婚姻自由,那麽這種情況仍屬於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不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該條第二款專門對犯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規定了較高的量刑幅度。但如果被害人是因為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而自殺,則必須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具體分析。仔細搞清楚暴力幹預和自殺在刑法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暴力行為並不嚴重,因為受到幹擾,被害人心胸狹窄,情緒脆弱,悲觀厭世,但自殺並不構成本罪,更不用說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罪名定罪量刑了。2.如果行為人故意殺害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則主觀上屬於故意殺人,其對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對婚姻自由的幹涉。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三)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應加以區分。如果行為人出於對婚姻自由的幹涉,故意對被害人使用暴力,過失造成被告人身體傷害的,仍應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如果暴力幹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重傷、死亡,也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應當按照牽連犯處理原則,以重罪即故意傷害(包括故意傷害、故意死亡)定罪量刑。(4)本罪與強奸罪的界限在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案件中,往往存在行為人以暴力手段強行強奸被害人的現象。這種情況下,是構成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還是構成強奸罪,要從主觀故意和侵害對象兩方面進行區分。從主觀故意來看,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幹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強奸罪的主觀故意是強行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系。從侵犯的客體看,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強奸罪的客體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性權利。為了達到強行與被害人結婚的目的,應以使用暴力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來界定強奸罪。該行為雖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人性不可侵犯的權利,行為人具有明顯的強奸故意。因此,這種行為構成強奸罪,不應界定為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四。刑1。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須是被害人告訴的。壹方面,本罪定義為被告知後才處理的犯罪,因為本罪的危害程度不是很嚴重。很多時候,如果由工會、婦聯等群眾組織或者相關第三方協商解決,會得到更好的結果。另壹方面,由於這種犯罪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大多是親屬關系,被害人往往只希望自己的婚姻自由不受幹涉,不希望涉案人員被犯罪分子起訴。但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不適用此限,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知。2.犯本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適用告知後處理的規定。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指在暴力幹涉婚姻自由過程中的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因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而直接自殺。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暴力幹預與自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不能認定為造成被害人死亡。五、法律及司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次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會被處理。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知後處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後處理。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相關法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以暴力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拒絕贍養、扶養老年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次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會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