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善意受益人,返還義務以現有利益為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受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所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善意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限於已有利益,以受益人收到利益返還請求時確定,此時不存在的利益免除返還義務;
2.惡意受益人無論是否存在利益,都應當承擔返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沒有合法依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根據上述規定,惡意受益人承擔著比善意受益人更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最初獲得的全部利益以及因該利益而產生的利益。善意取得的利益不存在的,無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以利益不存在為由主張免除償還義務;
3.明確特定情況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988條:受益人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第三人獲得的利益是由於不當得利的接受人的轉移行為。第三人獲得利益是有法律依據的,第三人與受害方之間不存在不當得利的義務。而第三人無償獲得利益,與受害方的損失相比,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賦予第三人返還的義務,才能實現受害方的返還。
法律的重要性如下:
1,法律對人的行為有引導作用。對人類行為的指導有兩種形式:個體指導和規範指導;
2.法律作為行為準則,具有判斷和衡量他人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功能;
3.法律對人的行為有教育作用,表現為現實作用和示範作用;
4、通過法律,人們可以提前預知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法律上有效還是無效,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5.法律可以通過懲罰違法犯罪行為來迫使人們守法;
6.法律的社會功能是,執法作為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在實現階級統治的社會目的中發揮作用;
7.法律的社會功能包括兩個方面:意識的政治功能,即維護階級統治;二是社會職能,即履行社會公共事務。
該法律的含義如下:
1,法律秩序的意思。法律在社會秩序的構建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證了人類的生存和社會的發展。在現代社會,國家意誌對秩序的形成起著重要的作用,秩序的形成依賴於人們對理性能力的確信;
2.法律自由的含義。法律為個人提供了選擇的機會,法律規定了行為模式,行為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模式。此外,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個人自由,成為法定權利,使自由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最後,法律通過劃定自由的邊界,為普遍自由的實現提供了前提。即使法律限制自由,也是為了每個人更好地實現自由;
3.法律的正義意義。正義是法律的理想或價值目標。法律通過分配權利和義務、懲罰違法犯罪和補償受害者來恢復正義,從而保護正義。
4、法律的效率。在當代,法律滲透到生活的每壹個角落,這使得法律的效率變得更加重要。法律在倡導平等與效率並重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實現;
5.法律的利益含義。法律肯定利益,通過平衡沖突來控制社會,解決社會糾紛,平息社會矛盾,恢復社會常態,促進社會發展。
綜上所述,在具體案件中,不當得利的處理還會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密切相關,需要在具體操作中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判斷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86條
受益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所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利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