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的功能和效力
(1)體現了夫妻之間的愛情。
毫無疑問,夫妻財產約定最能有效承載婚前誓言。如何信守壹方對另壹方的愛與關懷的承諾,夫妻財產約定為伴侶提供了壹種可行的表達方式。壹份好的夫妻財產約定,就像給車輛上了壹份包含各種附加險的全險,可以讓駕乘雙方消除各種後顧之憂。
(2)體現個人價值
對於那些既想享受性生活的樂趣,又追求獨立,品味人生價值的人來說,夫妻財產約定也能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務分割補償
如何擺脫把整個心都交給家人最後卻壹無所獲的煩惱,夫妻財產約定無疑可以起到這個作用。聰明的人,在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時,會要求夫妻財產的歸屬體現家務勞動的回報。
(4)方便財產分割
雖然離婚是每對夫妻最不想面對的事情,但與其事後爭得面紅耳赤,仍然無法達成諒解,不如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想想最壞的結局,婚姻中的各種努力都會有保障。
(5)減少決策爭議
有人說,婚姻其實是男女為了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很明顯,提前就各種決定達成壹致,可以大大減少未來的糾紛。
第壹,簽了婚前財產協議後反悔可以嗎?
簽了婚前財產協議就不能反悔。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協議就是有效的,不可撤銷的。
二、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有效的婚前財產協議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
1.婚前財產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任何壹方不得隱瞞、欺騙、脅迫對方,也不得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是無效的。
2.婚前財產協議的客體必須是夫妻壹方或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財產。非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約定的對象。
3.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2)婚前財產協議壹般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自己與配偶之間的財產分割制度為由,對第三人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除非債權人知道債務人與妻子實行財產分開制度,否則該約定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這筆債務可以視為直接借款人的個人債務,對方不必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被申請人應當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事實。
三、夫妻財產約定的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夫妻在做財產約定的時候,會考慮以後對孩子的照顧,約定壹部分財產歸孩子所有。但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做了這樣的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控制。從法律上講,贈與並未履行。當然,未完成的禮物不會生效。實踐中,這種無效協議屢見不鮮,當然都以無效認定告終。
(2)房地產屬於壹方,但產權未發生變更的。
規定婚前房產和壹方名下的其他房產婚後歸* * *所有,但實際辦理了產權更名手續,也是未完成的行為。萬壹最後發生糾紛,就沒法確認了。
(3)提出離婚的人沒有財產
“誰提離婚就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夫妻財產協議中的承諾,讓任何壹方放棄離婚的念頭,全心全意經營婚姻。事實上,這種協議往往被認為是限制了離婚自由權,但被認為是無效的。
四、夫妻財產約定的三種效力限制
(1)免除撫養子女的義務
撫養孩子是父母義不容辭的責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在實踐中,提交人遇到過多次要求代其擬定婚約財產協議,要求其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撫養孩子的壹切費用。這種協議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當承諾全額承擔托兒費的壹方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托兒費時,另壹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壹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壹般認定為夫妻同債,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可以約定壹方的外債由自己承擔。但這種各自承擔債務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3)免除夫妻之間的協助義務
在夫妻財產約定中,約定各財產歸自己所有,並不代表不承擔家庭生活費。對於家庭生活的開銷,有些是無法預測的。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顯然應該由雙方承擔。更重要的是要註意,每壹份財產都是屬於自己的,這並不能免除夫妻雙方幫忙的義務。當壹方因病需要治療時,另壹方應積極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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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